二審有新證據。即二審發現新的證據推翻原判的,應當根據新的證據改判。對新證據的理解,通常是壹審原判決送達後,新發現的原審無法證明的證據。新證據的質量必須能夠有效地對抗或者否定原證據,即能夠證明原判決在認定案件事實上確有錯誤。比如最常見的借款合同糾紛。甲借錢給乙,每次654.38+萬元,只欠第壹筆錢,乙仍未償還,甲訴至法院。壹審法院判決乙只需還款20萬元,理由是第三筆借款(65438+萬元)沒有轉賬記錄,也沒有借條,乙堅決否認,法官無法判斷真偽,只能將舉證責任放在甲身上,甲不服,二審提交了與乙的電話錄音作為新證據。原來B在壹審勝訴後太驕傲了。在與A談話時,他放松了警惕,承認了第三筆借款的存在。另外,A出示了壹份ATM取款記錄,證明其在借款當日確實從銀行提取了65438萬元現金。二審法院認為A的新證據足以證明第三筆借款的真實性,故判決B代為還款30萬元。二是二審在壹審基本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認定了主要證據。即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影響案件結果的,二審在認定主要證據,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這裏所說的主要證據,通常是指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基本法律關系定性等事實的證據。繼續上例,這次B上訴。乙在二審中找到證人丙,丙出庭作證,證明原來的30萬元是丙借給乙的,只是委托甲把錢給乙..因為A之前欠了C30萬,A給了B 30萬後,相當於直接和C結清了債務..而B已經用壹輛寶馬還了C 30萬,所以三人之間沒有債務。a是虛假訴訟。法院核對了乙與丙的和解協議,並對甲與丙的舊賬進行了清晰的查詢,發現確實相符,故壹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壹審判決,對甲予以罰款、訓誡。三、壹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判決錯誤的。這裏的法律適用錯誤,主要是指對案件性質的認定適用法律的錯誤、援引法律的錯誤和違反法律溯及力的規定。我們用上面的例子,假設訴訟發生在2021,借款發生在2019 1。甲的借條顯示借款利息為年息24%,故壹審判決要求乙除償還借款本金外,還應按此利率支付甲利息。乙不服,上訴。b上訴理由:2020年8月20日實施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設定了利率保護上限(舊規定為24%,新規定為4倍LPR)。第二十六條規定:“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此外,第三十二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65438+200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確定保護利率上限。”因此,在壹審中,B絕不應承擔24%的貸款利息,而應按照4倍LPR計算利息,即年化15.4%。二審法院壹聽,壹審法官好像沒有把文書學透,改判了。
對壹審法院(官)發回重審、改判是負面評價,直接反映出對其經費、業績、升遷的不利影響,這也是為什麽壹審會奉行“連本帶利送達判決”,甚至有的法官為了消除二審風險,會不厭其煩地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我前面說的是壹般的影響,但兩者其實還是有壹些區別的。如果壹審判決註定被推翻,在選擇的情況下,上下級法院會傾向於選擇發回重審,而不是改判。即使從上訴人的角度來看,發回重審通常比改判更有利。10年前,因為二審法院那麽喜歡發回重審,很多案件往往經過很多輪才發回,像陀螺壹樣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來回抽打,當事人也跟著抽打。壹個案子拖上幾年都沒有結果是很常見的。為了糾正這種情況,最高法院在2011《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司法業務關系的若幹意見》(法法發[2010]第61號)第七條中特別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壹次。”為什麽發回重審如此受青睞?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改判的前提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而發回重審的前提通常是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錯誤”是壹個帶有明確貶義的形容詞,“不清楚”更多的是壹個中性的描述。壹審判決有錯誤,就意味著糾正錯誤,這樣更容易理解壹審法院(官)受其不利影響。事實不清可能有各種原因,如證據造假、虛假陳述、出現新的證據等,可能導致壹審法官對無過錯事實的誤判。此時發回重審,更多的是給壹審法院壹個機會,在新的形勢下對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實踐中,所有發回重審的案件都會由壹審法院進行評估,有時會交叉評估,有時會由審判委員會集中評估。評估原審在證據認證、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審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原因及合理性,找出影響審判質量的深層次問題。評估結果最終將報告給上級法院。評估結果將定性決定發回重審是否屬於壹審法官的“工作失誤”。在確認法官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發回重審對壹審法院(官方)影響不大。所以當壹審判決發現事實有問題時,二審法官往往傾向於將案件發回,相當於給了壹審法院壹個面子,在評價法官表現時有壹個緩沖,也省去了自己很多麻煩(不用自己去查清事實改變判決)。妳再說壹遍為什麽發回重審也會得到上訴人的青睞?上訴成功的結果無非就是發回改判。雖然改版可能是徹底的翻盤(全贏),也可能是局部的修正(各50板)。相比較而言,後者的可能性可能更大。所以壹旦判決部分更正,上訴人只能被迫接受,因為二審是終審判決,然後所謂的勝利也是慘烈的勝利。發回重審就不壹樣了。此時,原判決將被撤銷,訴訟狀態相當於回到起點。而且以二審在前的態度,再審法官會有“前車之鑒”的印象。此時,再審結果出現180度反轉的概率會大大增加。而且,退壹步說,即使再審結果部分更正,上訴人仍有第二次機會,不會完全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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