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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應對突發事件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響應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應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

中央在粵直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配合和支持人民政府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和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突發事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應急委員會,統壹領導和綜合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應急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有關部門、駐粵解放軍、武警部隊和中央直屬駐粵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各級應急委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類別設立專門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同類應急響應工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接受本級應急委員會的領導。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相關部門要加強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建設。省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委成員單位應當設立應急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應急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24小時值班制度。第六條各級應急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預備費應當優先滿足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開展公共安全技術理論研究,開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促進應急管理教學與研究的融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十壹條本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省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管理。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省級應急預案。

各市縣人民政府參照省制定預案的做法,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重大活動的組織者和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操作規程。第十三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確保其可操作性。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至少每兩年研究修訂壹次,其他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研究修訂壹次。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及時掌握和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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