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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哪些關於新農合的文件或法律法規?

妳好,法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但以下文件是主要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執行。

2003年1月16日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思考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

(2003年1月10日)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鐘發〔2002〕13號),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目標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基礎的農民醫療救助制度。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病造成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自願參與,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相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資金;鄉(鎮)村集體應給予資金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每年要安排壹定的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2)以收入支持,確保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保證這壹制度持續有效運行,又能使農民享受到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三)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和抗風險能力應逐步提高。

第二,組織管理

(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壹般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初期也可以鄉(鎮)為單位統籌規劃,逐步向縣(市)過渡。

(二)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體系。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增加編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設有派出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調整。根據需要在鄉(鎮)可設立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三。資助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支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壹)農民個人年繳費標準不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準。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支持。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和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農合農民的補助標準不低於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準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在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各級地方政府可適當增加投入。自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除城鎮以外的中西部地區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安排人均10元的補助資金。

第四,資金管理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願繳費,集體支持,政府出資的民辦社會基金。應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挪用。

(壹)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管委會認可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用賬戶,確保資金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管理規章制度,合理籌集並按規定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資金。

(二)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原則上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經辦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按年收取,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地方財政扶持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撥付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資金到位情況核定,撥付到省級財政。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要確保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並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逐步完善補助資金分配辦法,盡可能簡化手續,便於操作。要結合改革和完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逐步實現財政直接支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三)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於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和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相結合,既提高了抗風險能力又兼顧了農民利益。對參加新農合且年內未使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農民,安排壹次常規體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金額,確定常規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法,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結余過多。

(四)加強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監管。農村合作醫療機構應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報告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采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障參合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和監督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審計部門應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動詞 (verb的縮寫)醫療服務管理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讓農民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各地區應根據情況,在農村衛生機構中選擇農村合作醫療服務機構,加強監管,實行動態管理。要完善和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

不及物動詞組織實施

(壹)省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本著農民參保積極性高、財政承受能力強、管理基礎好的原則選擇試點縣(市),積極穩妥地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重點是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規劃,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組織實施。

(2)切實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意識,動員農民自願積極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是促進農村衛生改革發展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搞好試點,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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