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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西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西江水系水質,防治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江水系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西江流域的幹流、支流、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由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組成的水系的水質保護。

本條例所稱西江流域,是指從廣西壯族自治區封開縣與梧州市交界處至佛山市三水區思賢角的西江幹流及其所有支流在全省範圍內的雨水收集區域。

本條例所稱西江水系,是指本省西江幹流以及與西江幹流相連的所有水體。第三條西江水系水質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聯防聯控,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和船舶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保護水生態資源,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西江幹流和支流符合功能區劃要求的水質標準。

全面實行河長制。上壹級河長負責按照規定組織對下壹級河長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問責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質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對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汙染的財政投入。

省和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水質保護及相關產業。第六條省、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水質保護科學、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提高水資源的循環利用率,減少汙水排放。第七條省、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質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水質保護意識。第八條省、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眾參與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水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水環境保護的權利,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水系水質保護。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系水質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汙染和損害水環境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可以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對汙染流域水環境、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環保等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相關組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有關組織提供法律援助。第二章保護責任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系水質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流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組織省有關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人民政府研究解決水系水質保護的重大問題。第十二條省、流域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質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林業、國土資源、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質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三條流域內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質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水汙染防治規劃的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質監測,負責城市供水水源保護、排水設施和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環境保護,指導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保護,統壹規劃流域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生態公益林,加強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和建設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環境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船舶及其作業造成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碼頭經營人接收和處置船舶汙染物的能力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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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遼寧省公務員錄用辦法》,遼寧省公務員局決定組織實施2019年省、市、縣、鄉機關壹級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下公務員錄用考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報考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18周歲35周歲以下[1983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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