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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皇帝強調法治:漢武帝在位期間的死罪有壹萬多種。

古代不是法治社會,但制定法律是皇帝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之壹。以漢代為例,法律法規眾多。蕭何寫《九章》,韓信訂軍法,蜀立儀法。到漢武帝時,“每359章法條,就有壹萬多種死罪。法律文書多是幾個亭子,代碼不能全看。”隋唐以後,國家頒布了更多的法律法規。古代官員熱衷“學法”古代不是法治社會,但制定法律是皇帝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之壹。以漢代為例,法律法規眾多。蕭何寫《九章》,韓信訂軍法,蜀立儀法。到漢武帝時,“每359章法條,就有壹萬多種死罪。法律文書多是幾個亭子,代碼不能全看。”隋唐以後,國家頒布了更多的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官員學法既然有法,皇帝自然就高度重視官員學法。秦丞相李斯向秦始皇報告“欲學政令,以官為師”,意思是欲學政令者,以各級官員為師。唐睿宗也是提倡官員學習法律的典範。他曾下令:“法規的格式是政治的基礎,內外官都要在吃飯的時候找。”還把它當書掛在大廳的墻上,期待著,以免忘記。“這壹段最後幾句話的意思是,各級官員要把法律條文貼在政府機關大院的墻上,讓官員們隨時閱讀,牢記在心。歷代皇帝不僅提倡官員學法,而且嚴格考核獎勵官員,引導他們自覺學法、用法。在宋太宗,他發起了“領導幹部法律知識資格考試”。具體做法是:每年組織各級官員任期屆滿後的統壹“審判”考試;考試的內容是考官提供幾個司法案例等材料,考生根據材料寫出司法判決書,從而綜合考察考生對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能否融會貫通,甚至文理是否通順,書法是否優美。這種方法不僅迫使官員認真學習法律,放棄“死記硬背”,學會靈活運用法律處理公務;考試結束後,朝廷根據考試成績決定官員是否晉升。明清兩朝各不相同。當時不僅有全國統壹的法律教科書,即朝廷編撰的官法公式(相當於現行的《公務員法實施手冊》),而且還有關於官員學法的考核與處罰辦法的規定:“凡國家法律法規&;hellip& amphellip百官要熟悉,解釋法律含義,決定事務。每年都要壹個壹個考核。不會解釋,不懂法的意思,初犯罰壹個月,再犯罰四十,在這衙門用三。“相對於只‘罷官’的宋朝,明朝的懲罰措施確實不文明,因為涉及到‘打* * *’。與明朝相比,清朝不僅更加嚴格,而且經常進行突擊檢查。”《大清典例》載雍正三年皇帝批準的詔書:“年底,刑部官集滿漢官,視情況選定其中壹條法度,命人將此法完全背熟。考試分別是高、中、低三個年級,並列出排名。“說的是:某年年底,清朝的司法部長突然召集幹部職工,隨機挑出當時的壹部法律,要求幹部當場寫下來,然後將考試成績分為上中下三等,上報皇帝。不難想象,壹個考試成績優異的官員能讓皇帝知道自己的名字,那榮耀和喜悅可想而知。“精通法律”固然重要,能迅速促進學法的升遷和考核,但大膽提拔精通運用法律的官員,甚至破例,可能才是古代官場“學法熱”的根本原因。漢書&;middot《魯文書傳》說:魯文書放羊時,以割蒲草為家,學讀書識字,被縣令署聘為胥吏;因學習法規成績突出,晉升為監獄史(相當於典獄長);繼續研究,持之以恒”縣裏所有疑惑都問。“從《小吏》到《獄史》,在當時真的是壹個很大的飛躍。因為陸師兄繼續深造,很快擔任了縣衙的法律顧問,完成這個高難度的動作,真的沒有什麽潛規則。是因為魯哥喜歡學法律。在古代,不僅“臨時工”是靠學法律提拔起來的,就算妳是“刑滿釋放人員”,只要精通法律也可以“復出”當官。漢武帝宣帝時,因研究《尚書》而聞名全國的學術領袖夏侯勝被關進了監獄,與前丞相府的官員巴荒成了“獄友”。在壹起服刑的過程中,夏侯勝覺得巴荒在法律方面頗有天賦。幾年後,他們出獄後,夏侯勝立即向皇帝推薦了被“* * *”任命為國家監察大臣的巴荒,理由是他非常精通法律。不久,巴荒被朝廷任命為揚州刺史。四賞之下,必有勇者。由於“精通法律”也能迅速提高,“學法”成為古代官場的壹種慣例,壹些名師也迅速看準了這個巨大的市場,甚至以自己的名氣為品牌資源開辦私塾,把學法作為學校的王牌專業,招收各級官員、學者為學生,大賺壹筆。董仲舒把自己的法學研究心得寫成了《公羊治獄十六條》,在他的私塾裏教學生賺錢。當時也有壹批精通法律的“奇葩”人。為了發財,他們辭職不幹了,專門做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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