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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領域法律意識薄弱問題探析

建築領域法律意識薄弱問題探析

暑假實習了壹個月,通過和工地各個階段的人接觸,發現了壹個通病。基層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因為現在的勞動者大多是農民工,知識水平比較低,有時候不知道如何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這幾年好了壹些。比如前幾年,農民工經常拖欠工資。那時候我們經常看到各種農民工為了拿回被拖欠的工資,總會做出壹些傷害自己甚至違法的事情。從而導致基礎施工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如何正確運用法律保護自己。但隨著國家領導人的重視,越來越多的基層工作人員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但是,除了基層員工,從管理層面來說,他們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意識?事實並非如此,壹些管理者的法律意識相對較弱。合同的簽訂存在法律問題。施工合同是指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活動。訂立施工合同時,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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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發包人委托受托人訂立施工合同的委托權限。委托權限必須具體明確,使用格式合同和合同文本,並根據具體項目情況修改合同文本的內容,即使是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條款也要仔細考慮,使其適合合同所指向的具體項目。合同訂立後,建設工程的工程量、進度、工程價款的支付、工程設計的變更等都可能隨著工程進度等基本情況而發生變化。這些變更都涉及到原合同的履行,要有書面記錄,並由發包人等相關單位簽字有效。實踐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往往是口頭協商改變原合同內容,沒有書面記錄。項目完成後缺乏證據,使得企業利益得不到保護。近年來,大多數企業也采用簽證來確認變更的內容。這些做法不規範,不符合法律。建設工程竣工後,發生爭議時,證據不足。上述任何變更實質上都是對原合同的變更,應有書面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並由有權簽訂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或蓋章。

無論是建設工程合同還是後續的變更協議或補充協議,都要有業主簽字或蓋章,這樣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要註意發包人對協議或合同附加的生效條件。比如有的建設工程規定合同要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時也註明發包人和承包人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生效。在實踐中,有的合同是簽了但沒蓋章,有的合同是蓋章了,但蓋的是公司印章而不是合同專用章。因此,對於這類合同是否有效,經常會產生爭議。另外要註意建築工程所要求的相應資質,因為法律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企業名義的,簽訂的合同無效。

因為不知道簽合同的時候要註意什麽,甚至壹些小領導,比如小承包商,在簽合同的時候也沒有發現合同的漏洞,導致施工後期出現各種問題。

建築工程的轉包和分包非常容易出現法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禁止轉包,但依法可以轉包。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然後將本應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分包給他人,或者將工程拆分成若幹部分,以分包的名義承包給不同的承包人甚至個人,由他人完成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工程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國務院行政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違法分包的四種情形: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違法分包和違法轉包無效,不僅施工企業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已經取得的利益也將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歸國家所有。

當然,中國的法律體系也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也是緩慢而系統的。我國建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系統性缺陷,主要是該法律體系中相關法律法規授權的法律或法規頒布緩慢,以及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對相關規則和技術標準的修訂緩慢。如果再從法律層面考慮,或者是因為沒有緊密結合建築行業的特點,或者是因為制定的時間太長,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常規的作用,而我國現行的建築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實際上處於壹個尷尬的境地,即真正發揮作用的只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因此,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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