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鎮,是指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範圍和縣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城市範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和排放雨水、汙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汙水處理,是指對汙水進行凈化處理,使其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是指集中收集和處理排水與汙水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路、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汙水處理設施、汙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本市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部門(以下簡稱排水部門)負責。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綜合協調,統籌市級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規劃、運行和維護,承擔小區內局部管網的修復、錯接漏接的整改等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建城市汙水管網建設、城市合流管網雨汙分流改造及相關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工作。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共同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統壹領導,整合現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協調機制,保障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的資金投入。
鼓勵和支持依法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開展降水動態監測,提高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細化水平。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雨水源減排、排水與汙水處理、城市內澇防治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範排水和環境保護意識。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規劃範圍和期限;
(二)排水和汙水處理標準、現狀和目標;
(3)排水系統和排水方式;
(4)汙水系統規劃;
(5)汙泥處置規劃;
(六)內澇防治規劃;
(七)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投資估算、建設時序、建設用地和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包括的內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市開發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汙分流排放制度。
城市新區建設要分雨水和汙水。在雨汙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雨水管網和汙水管網混排,禁止汙水管網直接接入河流。
未實行雨汙分流排放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汙分流改造。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進度,優先建設或者改造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提高排水和汙水處理能力。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第十壹條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相關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前款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與汙水處理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專項規劃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