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判案》是以儒家經典,尤其是中國古代孔子編撰的編年體史書《春秋》為基礎,對復雜疑難案件的壹種特殊裁判方式。應該起源於漢代以前,盛行於漢代。魏晉南北朝時期形成了明確的法律體系。法律規定疑難案件由儒家審判,實際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判案》這種明顯的案例,基本到了唐代就結束了。中國法學家經常對《春秋判決》進行批判,但筆者認為它在中國法律史上至少存在了900年,占中國文明史的近五分之壹。《春秋審判》的精神實質根植於中國法律的深厚土壤,對中國的整個法律進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春秋判決書》的研究無疑對現代司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本文簡要闡述了《春秋判決》的基本理論,評價了其積極作用,並用現代司法和社會主義法治的理念對其進行了分析,以尋求漢代《春秋判決》與現代法制的關系,進而試圖思考我國現行法制中壹些法律和司法政策的利弊。
二、《春秋判案》的基本理論
(壹)在孔孟時代,儒家思想尚不具備合法化的條件。
儒家思想不能成為春秋戰國時期的主導意識形態,可能與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很少身居要職,沒有踐行儒家思想的政治抱負有關。孔子本人長期遊歷多國講學,同時尋求做官的機會。孔子雖在魯做過短暫的中都宰、、大市口等職,但並未得到重用,因而屢遭挫折。他的遊學生涯壹直持續到68歲,5年後去世。在孔孟生活的時代,儒家思想只存在於民間。原因也可能是當時處於戰亂紛爭的年代,儒家的“仁義禮智”等思想其實並不利於中國的統壹。的確,秦王以韓非“法、術、權”的法家思想在政治上占了上風,特別是強調法律的作用,提倡“依法治國”,為後來封建中央集權的秦朝的大壹統奠定了理論基礎。法家治國,誇大法律的作用,主張重典重刑,為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封建王朝秦朝的提前覆滅埋下了伏筆。秦朝用嚴酷的“秦律”勒索錢財,最後被百姓揭穿。
(2)漢武帝獨尊儒術,提出“定獄春秋”
秦滅後,由於法律的延續性和統治者認識的局限性,漢朝的法律照搬秦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社會逐漸穩定,所以酷刑已經不能適應當時的社會,人們反感。酷刑不利於社會和諧。隨著時間的推移,儒家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在民間的影響力空前擴大。更多受過儒家思想洗禮的人,逐漸進入了封建官僚的行列。漢初統治者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宣布廢除秦朝的苛法,采取“與民同息”、“放寬刑法”等積極措施。漢武帝劉徹登基後,決心探索新的治國方略,在全國範圍內選拔了大量人才,使越來越多的儒家人物被選拔到高層。董仲舒以《春秋·義統》為題,參加了人才選拔中的“求賢思齊”,得到漢武帝的褒揚後得到提拔重用。後來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意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儒學成為正統思想。董仲舒是中醫大夫,江都大夫,焦溪大夫。甚至在辭官回鄉之後,朝廷的每壹個大案要案都會征詢,讓他有機會和條件更多地參與司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董仲舒等人倡導以《春秋》等儒家經典為指導,還組織編纂了《春秋石覺秘》(又稱《春秋絕獄》),收錄了《春秋》判決的典型案例232件。在整個漢代的司法審判中,《春秋筆》實際上成為了當時的判例法。任何思想,壹旦成為統治思想,就會以極快的速度在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領域得到充分的體現。儒家思想既然在漢武帝時期成為了統治思想,那麽它也必然會成為司法等壹切工作的指導思想,進而實現統治思想的法律化,使之長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比如現在我們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所以我們的政治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是馬克思主義經濟,法律是馬克思主義。所以,董仲舒雖然提出了“春秋定獄”的主張,但只是簡單地順應了當時政治社會的發展,促進了儒家思想的合法化,滿足了封建王朝的需要。
(三)漢代司法人員對《春秋判詞》的運用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審判”,壹般用於復雜疑難案件的審判,或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案件,應當由儒家經典審判。但是,即使法律有明文規定,如果違反儒家經典審理案件,那麽儒家經典就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威。這些儒家經典主要包括《易經》、《詩經》、《詩經》、《儀禮》和《春秋經》,其中《春秋經》最為重要。為了方便後人判案,董仲舒選取了232個典型案例編輯了《春秋判比》。司法官以春秋判比作為判案的標準,當春秋判比中沒有類似案件時,則以儒家經典來判。
《春秋判案比較》中的案例大多被忽略,但我們仍然可以從幾個記載的案例中看到漢代司法人員對《春秋判詞》的適用原則。首先是“原罪”。在犯罪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主要考察犯罪人的動機。如果壹個人的行為符合儒家仁義孝的精神,即使他的行為已經造成了社會危害,也可以減輕處罰。如果壹個人的行為違背了儒家仁義精神,即使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受到嚴厲的懲罰。比如某人的父親和別人吵架打起來了,對方拿刀捅了他父親。這時,他的兒子用棍子救了他,但他想打對方時卻不小心傷到了父親。在這個案件的審判中,司法官員之間存在意見分歧。壹些司法官員認為兒子犯了毆打父親的重罪。當時法律規定毆打父親必須處以死刑,所以本案中的兒子應該被判死刑,而壹些司法人員認為兒子不是故意毆打父親,兒子不應該被判死刑。這類案件在今天很容易判決,但古人沒有“正當防衛”和“過失傷害”的思維,司法人員覺得很尷尬,於是把這個案件作為疑難案件上報給董仲舒處理。基於“原罪”原則,董仲舒認為兒子的動機不是為了打父親,而是為了救父親,這也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所以免除了他的罪。即使同樣的案件發生在今天,今天各國法官的判決結果,應該和董仲舒處理的沒有太大區別。二是“親親相隱”,即近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隱瞞自己的犯罪行為,除非嚴重破壞了當時的封建統治秩序,或者觸犯了皇權。春秋時期的案例是:甲沒有兒子,從路上撿了壹個嬰兒乙撫養。B長大後殺了人,A把B藏了起來..根據當時的法律,窩藏殺人犯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但根據《春秋》記載,董仲舒主張父子作案時可以互相隱瞞。董仲舒以為他們是父子,所以沒有判A..到了唐代,法律明確規定,父子之間互相隱瞞罪行不構成犯罪。
第三,“春秋審判”的影響和價值
董仲舒首倡的“春秋審判”無疑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導致了封建司法腐敗。因為當時的法律很不完善,很多情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春秋》等儒家經典的解釋空間很大,有很多不壹致的地方。而且《春秋》作為當時的判例法,也就是二百多個案例,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社會生活,這就為封建司法人員根據自己的好惡解釋儒家經典提供了便利。二是不利於封建法制的完善。筆者認為,漢代成文法與判例法的混用本身並無壞處,但無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都沒有以應有的速度得到完善和豐富。如果沒有“春秋定獄”的審判方式,法官在遇到疑難案件後,就不會根據儒家經典做出判決,雖然會暫時增加審判難度,但也會迫使他們思考如何完善現有法律,從而推動法律的修改、充實和完善。司法人員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可以根據儒家經典做出決定,這給司法人員在思想和實踐上帶來了很大的慣性。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春秋大審判》也要從兩者的角度來評價。事實上,《春秋審判》的貢獻和價值遠遠超過了它的缺陷,對中國社會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可以為現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借鑒和參考價值。壹般認為,《春秋審判》對古代司法的貢獻和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有助於維護國家統壹,促進了法律的儒家化,糾正了法律人性化的不足,緩和了社會矛盾,促進了古代犯罪構成理論的完善。筆者從促進社會和諧、體現樸素的人文思想和對現代司法的啟示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述。
(壹)促進社會和諧
從法律制度分析,漢初的法律很大程度上照搬了秦代的法律,即“漢承秦制”,導致當時的法律過於苛刻,繼續使用體罰,如下蹲、下蹲、割掉左右腳趾等,勞動處罰也沒有明確固定的刑期。嚴刑峻法在戰火紛飛的年代或許有其積極的意義(當然也必然有其明顯的弊端),有利於促進社會政治的安定與安寧。但隨著漢朝的統壹和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酷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人們勢必對其非常敵視,從而導致社會動蕩。經過漢初二三十年的休養生息,社會經濟迅速恢復,政局趨於穩定,犯罪現象大大減少。殘酷野蠻的刑罰制度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廢除酷刑、改革刑事制度已成為大勢所趨。在許多復雜的法律應廢而不廢之前,董仲舒及時提出了“春秋定獄”的法律主張,適應了社會的發展,促進了儒家思想的合法化,有利於維護政治穩定。儒家所提倡的“仁、愛、孝”的思想相當人性化,壹定程度上淡化了苛法帶來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從《春秋定獄》的審判實踐來看,儒家經典審判的案件多為“寬大”,也有利於社會和諧,避免更大的矛盾。比如春秋時期記載的壹個案例:甲把自己的兒子乙送給了別人。B長大後,A對B說“妳是我兒子”,B壹怒之下打了A。按照當時的法律,B打了自己的親生父親,應該判死刑。如果B真的被判了死刑,那麽矛盾糾紛就會“升級”,B的養父、妻子、孩子都會和A產生很大的矛盾,也會導致他們對法律的痛恨。董仲舒沒有根據硬性的法律規定來判案。董信以為真,A生了兒子,不撫養。他的父子關系早已名存實亡,B不應該被判死刑。事實上,作為B的生父,A是不可能希望B被判死刑的。因此,筆者認為本案是壹個社會效果較好的典型案例。
從社會制度上看,漢初吸取了秦苛捐雜稅迫使百姓造反的深刻教訓,在老子無為思想的指導下采取了休養生息的政策。經過長期的休養生息政策,人民的生活得到了迅速的改善,同時也培養了壹大批非常富有的商人和地主。富商地主的子女,很多無法無天,欺行霸市,作惡多端,不敬不敬,導致法規腐敗,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漢朝看清楚了這壹點,順勢“獨尊儒術”,將儒教視為正統思想。比如以君為臣,以父為子的通論,真的可以維護當時的封建統治秩序。“春秋審判”以極快的速度推動了儒家思想的合法化,將儒家的統治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在政治和社會中發揮了應有的正義作用。因此,“春秋審判”為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做出了巨大貢獻。
(二)體現了樸素的以人為本思想
“春秋定獄”的審判方式在很多方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第壹,尊重人的基本心理需求。儒家特別強調親人之間的關系,認為為親人做的壹些違法的事情也要體諒,也就是“親人之間互相隱瞞”。前面說過,養子殺了人,養父把養子藏了起來。按照當時的法律,藏匿兇手應該受到嚴懲。但是董仲舒考慮到父子之間的感情,在任何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很難選擇的。所以他認為養父藏匿兒子是人之常情,不應該定罪。二是尊重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詩經》說:“食色也性”,即以食色為最自然之事,是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春秋》的壹個經典案例是,決策不是依據法律,而可能是依據這句話。壹個年輕女人的丈夫在乘船時掉進了海裏,找不到屍體下葬。四個月後,女方父母決定讓她復婚。按照當時的法律,在丈夫遺體下葬前再婚,應該判死刑。當時有法官是這麽認為的。法律的本意是為了懲罰女性的淫蕩和為了財富等私利而再婚,但董仲舒認為女性再婚不是淫蕩,也不是為了私利,所以無罪。董仲舒判女方無罪,可能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1。女方丈夫的屍體掉進海裏,根本找不到,這是客觀事實。很明顯,屍體永遠找不到了。那麽,女方就要永遠守寡,不能再嫁了?顯然這樣的結論是荒謬的,所以女方無罪。2.女方按父母之命改嫁,儒家強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反而說明女方順從孝順,顯然不是為了私利。3、“食色,性也”,這也應該是別人的基本生理需求。這個案例明顯體現了尊重客觀實際、樸素“以人為本”的《春秋》觀念。
(三)結合現代司法的壹些思考
2006年以來,中央政法委決定在全國政法系統廣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其中最重要的是“黨的領導”,即全國政法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黨的領導,而不是削弱黨的領導。我們的提法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官之上,只有法律”,這本來是好的。但是,我國現階段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層出不窮,新情況新問題瞬息萬變,法官在審判中經常遇到依法難以解決的問題。這就要求加強黨的領導,依靠黨的領導來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依靠黨來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當前,通過全國政法系統正在開展的“大討論、大學習”活動,各級政法部門特別是司法機關深刻認識到,不能只追求壹個案件的法律效果,還要尋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壹。如徐婷惡意取款案,徐婷在ATM程序出錯的情況下惡意取款175萬元。廣州中院依據刑法,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個案件影響了全國許多人的想法和感受。在媒體、法律人士和群眾的關註下,廣東省高級法院判處徐婷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東省高院的判決,徐婷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告生效。該案壹審不得不機械適用,但廣東省高院順應民意,對徐婷判處了法定刑以下的刑罰,最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結合“春秋審判”不難理解壹些現代司法制度。建國之初,我們就強調“嚴打”。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嚴打”制度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因此,中央政府適時倡導“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寬嚴相濟”就是“寬嚴相濟”,但在實際操作中註重“寬”,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死刑執行方式由槍決改為註射和減免訴訟費用,並實施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彰顯了法治的人性化。在新壹輪的解放思想大討論中,我國各級政法官員和司法機關負責人壹再強調,不要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要註重案件的社會政治效應。這總的來說是好的,有利於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同時也要吸取“春秋審判”導致司法腐敗的教訓,盡量避免主觀辦案的發生。
參考
1,班固,《韓棟中書傳》
2.張主編,《中國法制史》,2003年2月第壹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3、《太平玉蘭》卷六百四十[Z]。
4.趙曉庚,《春秋》與《春秋判決》,《人民法院報》,1.03,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