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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待遇有哪些?

1.烈士待遇

烈士家屬待遇新規定

《烈士褒揚條例》第三章規定“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第十壹條,烈士褒揚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生前由烈士贍養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條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烈士褒揚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壹次性因公犧牲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可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津貼。

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給予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中國人民* * *少尉軍官工資,為烈士去世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烈士家屬待遇如何?

1,國家建立烈士褒揚制度。

烈士褒揚金的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對在戰爭中犧牲的烈士褒揚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給予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生前由烈士贍養的兄弟姐妹。2、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外,還享受壹次性因公犧牲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可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津貼。

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給予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中國人民* * *少尉軍官工資,為烈士去世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壹)烈士父母或者撫養人或者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傷殘、上學等原因無生活來源的;(三)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定期撫恤金證明。4.烈士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的,繼續贍養其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按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給予補助。

5.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租住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如果住在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當地人民將幫助他們解決。

烈士待遇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烈士遺屬由縣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依法享受以下待遇(民政部負責解釋):1,壹次性撫恤金。

標準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向其遺屬支付壹次性撫恤金。2、壹次性追加養老金。

在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遺屬應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按以下比例發給壹次性撫恤金:(1)獲得中央軍委(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35%;(二)被軍區級以上軍事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占30%;(3)榮立壹等功的,發放25%;第二類,附加15%;(4)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五)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3、壹次性專項撫恤金。

對生前做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專項撫恤金。以上三項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

4.定期養老金。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也可以定期領取壹定的撫恤金:(1)父母(撫養人)及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上學無生活費來源,生前由該軍人撫養。

5.特殊生活津貼。對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助,確保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6.喪葬補助。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六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同時註銷。

烈士待遇怎麽會這麽差?

以現在的形式很難改善那些烈士的待遇。過幾年再說吧。為國而戰的英雄們的待遇因為傳統的劣根性而得不到提高是必然的,這與我們社會的現狀不謀而合。“人留茶涼”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很多時候,傳統的善良已經被大多數人拋棄,取而代之的是只註重眼前利益的“勢利”。這是和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分不開的。現在孫子兵法,代表的是心機,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運用。人與人之間不得不防,真心隔著墻。活人都是如此,死人就更不用說了。那些為* * *建國,為國家灑下青春熱血的革命前輩們,已經被大部分當權者遺忘了,因為他們的心中充滿了金錢和權力,他們已經容不下那些他們認為不重要的東西,他們已經忘記了自己的根。!!!不知道喝著可樂長大的他們會有什麽樣的認識。我不知道他們在瞻仰烈士紀念碑的同時,能否有壹顆“感恩”的心。好好教育我們的下壹代。文革那壹代掌權者不抱太大希望。

中秋節快樂

說多了,我也很現實,刷了兩點就走了。

烈士待遇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烈士遺屬由縣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依法享受下列待遇(民政部負責解釋):

1,壹次性養老金。標準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向其遺屬支付壹次性撫恤金。

2、壹次性追加養老金。在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遺屬應當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1)被中央軍委(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發放35%;

(二)被軍區級以上軍事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占30%;

(3)榮立壹等功的,發放25%;第二類,附加15%;

(4)立三等功的,發給5%;

(五)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

3、壹次性專項撫恤金。對生前做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專項撫恤金。

以上三項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

4.定期養老金。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證明書,也可以定期領取壹定的撫恤金:

(1)父母(撫養人)及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上學無生活費來源,生前由該軍人撫養。

5.特殊生活津貼。對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助,確保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6.喪葬補助。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六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同時註銷。

烈士後代待遇如何?

1.如果烈士沒有配偶或父母,子女可以領取撫恤金。革命烈士證明書和壹次性撫恤金壹般應發給烈士的父母和配偶。具體做法是:有父母但無配偶的,給父母。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

有父母和配偶雙方的,由父母和配偶決定發給誰。

沒有父母或配偶的,按以下順序分配給其他親屬:(1)子女;(2)***生活在16歲以下的兄弟姐妹;(三)其他撫養烈士的親屬。沒有上述親屬就沒有頭發。

2.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對部分烈士子女給予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從2011年7月起,對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被* * *人錯誤殺害的,下同)給予每人每月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

政策實施的對象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烈士子女,18周歲前未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以及建國前被* * *人錯殺的烈士子女(以下簡稱* * *人錯殺)。

擴展數據: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政策如下: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壹)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傷殘、上學等原因無生活來源的;

(三)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定期撫恤金證明。

第十四條烈士遺屬再婚後繼續贍養父母的,繼續贍養其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生前由烈士贍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壹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制度。烈士褒揚金的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對在戰爭中犧牲的烈士褒揚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生前由烈士贍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烈士褒揚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壹次性因公犧牲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可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津貼。

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給予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中國人民* * *少尉軍官工資,為烈士去世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十五條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百度百科-關於落實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政策

百度百科-烈士褒揚條例

烈士後代待遇如何?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壹條。本辦法的優惠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二是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城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增加10分報考成人高校;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分數可增加20分。報考研究生的退役士兵,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復試或錄取。

為確保英模烈士子女成才,中央軍委領導批準了9項擴大信息的措施。近日,總政治部發出通知,從今年起部署實施“軍隊英模烈士子女培養工程”。通知明確,對英雄模範烈士子女成才采取9項具體措施:1,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按照國家和省人社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投檔、錄取加分等優惠待遇。

2、報考軍事院校成績達到專科線,且政治考核、體檢、面試符合規定的標準條件,單招擇優錄取到軍事院校“英雄子弟班”培養。“英烈子弟班”由* * *國際關系學院和南京政治學院合辦。學生完成三年專科教育和兩年學歷提升教育,其軍銜按軍隊院校本科畢業生確定。

3.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校,會加分。4.現役軍人子女完成普通高等教育並取得學士、學士學位的,可以報考軍隊院校和科研單位的碩士研究生。

5.培養對象為普通高校學生。如果本人申請並符合國防生選拔標準,將不受專業限制被選拔。6.培養對象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本人申請並符合軍隊直接接收標準條件的,納入軍隊接收考核考試,不受專業限制。

7.培養對象為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軍隊院校畢業生或國防生,報考軍隊院校和科研單位碩士研究生。參照現役軍人子女申請碩士學位的辦法,進行復試,加分錄取。8.培養對象為普通高校或國外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間享受軍隊“成才獎學金”。

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人員各1.5萬元,其他培養對象各1.0萬元。9.學員未被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錄取的,軍隊將資助其復讀高中課程或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連續兩年每年給予5000元“成才獎學金”。

百度百科-優撫家庭子女人民網-確保英模烈士子女成才的九大措施。

革命烈士待遇如何?

革命烈士待遇如下: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壹次性養老金

標準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向其遺屬支付壹次性撫恤金。

2、壹次性附加養老金

在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遺屬應當享受的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撫恤金:獲得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的,發給35%;獲得軍區級單位榮譽稱號的,增發30%。

立壹等功的,追加25%;第二類,附加15%;三等功,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

3、壹次性特殊撫恤金

對生前做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壹次性專項撫恤金。

以上三項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

4.定期養老金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也可以定期領取壹定的撫恤金: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18周歲以下或18周歲以上但因上學或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子女;兄弟姐妹年齡在18歲以下或18歲以上,但上學無生活費來源,生前由該士兵贍養。

5.特別生活津貼

對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助,確保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6.喪葬津貼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六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同時註銷。

擴展數據:

成為革命烈士的條件:

革命烈士是中國人民和國家對在人民革命鬥爭中,為保衛祖國或社會主義建設而英勇犧牲的人的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和中央人民共和國1950 10 15對革命烈士的解釋,辛亥革命以來真正為革命和抗日戰爭犧牲的,稱為烈士。

同年65438+2月11日,內務部頒布了《革命軍人犧牲暫行條例》、《革命工人傷亡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暫行條例》,規定凡在戰爭中或因公犧牲(被俘不屈、慷慨或犧牲)的中國人民和人民公安部隊

在對敵鬥爭中或因公犧牲的革命工人,在戰爭中犧牲的民兵和民工,都稱為烈士。198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重新發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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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待遇如何?

第九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因公死亡: (壹)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的;(二)因戰被鑒定為傷殘,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三)因職業病死亡的;(四)執行任務或者工作時因病猝死,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對敵作戰、執行邊海防任務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視同因公犧牲。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由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二條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被批準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向烈士遺屬發放烈士褒揚金。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給予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是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我40個月的工資。

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在應當享受壹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 (壹)獲得中央軍委榮譽稱號的,增發35%;(二)被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三)壹等功的,增發25%;(四)二等功,附加15%;(五)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及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第十四條軍隊除對烈士遺屬、生前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和因公犧牲的軍人給予壹次性撫恤金外,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遺屬給予壹次性專項撫恤金。

第十五條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發給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受該軍人撫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

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十八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軍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給予其他形式的補助,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其原定期撫恤金發給六個月作為喪葬補助金,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同時註銷。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經批準為烈士、確認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經法定程序撤銷死亡宣告的,由原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擴展資料國務院2011 7月28日頒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確了烈士的評定標準。條例明確規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評定為烈士: (壹)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任務、執行反恐任務和依法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二)搶險救災或者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而犧牲的;(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援外或者國家派遣維護國際和平過程中犧牲的;(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具有示範性的;條例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死亡,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等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訓練、執行軍事勤務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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