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國家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壹步規範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代理業務規範、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分操作規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的特征、屬性和風險,不得誤導客戶。
三、商業銀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在售產品相混淆,不得將保險產品的收益與上述產品進行簡單比較,不得誇大保險產品的收益。
(2)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告知客戶保險產品的壽命、保險責任、電話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等方式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對於購買投連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建立客戶風險評估和適宜性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的金融服務區、金融辦事處或金融櫃臺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向合適的客戶銷售合適的產品,並妥善保存客戶評估的相關信息。
5.商業銀行應當通過風險評估,向適合購買投連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並提醒客戶認真閱讀。客戶閱讀後應親自抄寫以下聲明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商業銀行應建議客戶不要購買未經風險評估或風險評估結果顯示不適合購買的投連險等復雜保險產品,不得主動宣傳和營銷其產品。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和營銷投連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向客戶發出投保提示,要求客戶認真閱讀和理解。保險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客戶購買了保險產品。
(2)提醒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特別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3)提示客戶應由申請人本人復印並簽字。
(4)客戶向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咨詢和投訴的渠道。
(5)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保險提示、禁止代客戶復印、禁止代客戶簽字確認等規定,引導客戶如實、正確填寫保險單,不得代客戶復印聲明和簽字。
商業銀行應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到期賠付、續保費用等客戶信息,並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謹慎選擇銷售保險產品,保險產品應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商業銀行應主動停售客戶投訴較多、設計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並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明確告知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保險代理業務中的法律責任界定,特別是告知客戶在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溝通,並做好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工作。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統壹印制,嚴禁各營業網點自行印制文件或擅自改變宣傳材料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或銀行形象標識的中英文字樣,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十壹、商業銀行應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治理、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部門處罰情況、客戶投訴處理情況等。調查結果不合格或者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註和評估保險公司的合作狀況,定期對保險公司的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推廣、培訓和投訴處理等情況進行評估,對不合規和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停止合作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商業銀行總行應制定統壹的準入、退出和持續合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壹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進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分支機構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三家保險公司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超過三家的,應當堅持審慎經營,並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確定不同級別營業網點銷售的產品類型;投連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嚴格限制在金融服務區、金融辦事處或金融櫃臺等專屬區域預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盡量實現系統計費和系統控制,降低操作風險;如果無法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商業銀行應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保險代理人資格,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壹的標準語言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並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應當事先征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整個銷售過程應被記錄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協議規定收取費用,全額入賬,並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保險期限超過1年的新型人身保險業務的客戶進行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對面的回訪,並做好詳細的回訪記錄。
19.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合作,制定統壹規範的投訴處理流程,並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積極與保險公司協商,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投訴和糾紛得到妥善處理。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銀監會和保監會報告。
二十壹、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保險代理業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年度公司治理、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性、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到監管機構處罰的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在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保險代理業務報告。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發展保險代理業務。
(2)投訴發生及處理的相關信息。
(3)與保險公司合作。
(4)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變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商業銀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相關規則和審慎經營規則,並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銀監會和保監會可以對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采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監管機構不得對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中的同壹違法行為實施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下發前,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和規範,並將相關信息報送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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