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節水監察機構)在市節水監察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區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統壹的城市節約用水規劃。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廣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水法律、法規、水科學知識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第二章計劃用水第八條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水戶和非居民用水戶分類管理。
本條例所稱非居民用水戶,是指實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計劃用水的用水戶。對非居民用水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水法的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本條例所稱居民用水戶,是指居民用水戶以外的用水戶。居民用水戶的水價方式和節約用水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用水定額標準、水資源和供水狀況、用水需求和節約用水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第十條國家和省尚未制定行業用水定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用水定額,並按照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壹條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進行壹次水平衡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及時糾正用水浪費問題,提高合理用水水平。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水平衡測試的具體實施辦法並予以公布。
水平衡測試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實力的專業單位進行,也可以由非居民用水戶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自行測試。第十二條用水計劃的下達、批準和調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用水計劃應當滿足非居民用水戶生產經營合理用水的需要。第十三條節水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市年度用水計劃、用水定額標準、相應的產業政策、非居民用水戶的合理用水水平及其發展規劃,在每年11前向非居民用水戶下達下壹年度用水計劃。
未制定用水定額的行業的非居民用水戶,其年度用水計劃應當參照該用水戶上壹年度的用水總量和生產經營狀況核定;新設立的非居民用水戶,其年度用水計劃應當按照同行業平均水平核定。
非居民用水戶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在收到用水計劃後30日內向節水監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水平衡測試報告等相關資料,節水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調整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第十四條非居民用水戶因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可以向節水監管機構申請重新調整用水計劃。節水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核實和調整。逾期不核實或調整的,視為同意。第十五條因施工需要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施工設計圖紙向節水監管機構申請用水計劃,節水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第十六條非居民用水戶對節水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用水計劃有異議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監管機構批準用水計劃的監督檢查,發現批準的用水計劃不合理的,應當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