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6月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部分條款的決議》通過第壹次修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壹次修訂。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於0年2月1997、18日第二次修訂。第二次修改根據21,999年5月26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改,2008年10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改。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修訂根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2065 438+05 12 30 2065 438決定。200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2018年5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438+065438+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等16件地方性法規根據2020年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七次修改。性法規的決定》第八次修正根據2021 1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九次修正)。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重點,優生優育、經常性工作為重點,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人民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與增加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改善婦女健康和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夫妻雙方都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任務的第壹責任人。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省實行衛生健康委員會兼職成員單位制,市、縣(區)實行衛生健康機構兼職單位制。兼職委員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機構,根據人口規模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人口規模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接受當地鄉鎮和街道衛生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流動人口集中居住的社區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條例,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保健機構負責,以現居住地為重點,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全社會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適齡婚育、優生優育的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促進新型婚育文化建設。衛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十八條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再婚夫妻再婚後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再生育:
(壹)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經有關部門依法鑒定,其中壹方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2)如果壹個孩子死亡,可能會多生三個孩子。
夫妻壹方為本省戶籍,另壹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第二十條子女應當辦理出生登記。
縣級直屬鄉鎮、街道衛生機構或農林農場負責出生登記工作,通過強化享受政府數據、優化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出生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歸僑、僑眷的生育,具有本省戶籍但居住在國外的公民的生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省同胞和外國人的配偶在本省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試者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第四章計劃生育服務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育齡人員進行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為育齡婦女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出生缺陷篩查和生殖保健方面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範不孕癥的診治。
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育手術並發癥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並發癥的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因接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而發生節育手術並發癥的,應當經縣級以上節育手術並發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治療。醫療費用按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節育手術並發癥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對因此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以外的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節育手術並發癥的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物的管理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物實施監督管理。
嚴禁非醫學需要鑒定胚胎和胎兒性別,嚴禁非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優待、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父母在三周歲以內每年享受10天育嬰假。休假勞務費的分攤,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接受節育手術的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並計算。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扶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和教育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人數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鼓勵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嬰幼兒護理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采取彈性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實行遠程辦公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護理創造便利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人口生育情況規劃建設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性托育服務體系。在幼兒園的規劃建設中,要統籌規劃幼兒園學位建設。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幼機構,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學校、商廈和年輕女職工集中的單位為工作場所職工提供托幼服務,有條件的向附近居民開放。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保育班,招收適齡兒童。
托幼機構的設立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並依法登記,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托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對托幼機構實施信用分類和分類監管,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舊城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以及其他場所搬遷中,將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進行配套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補建、改建或者就近建設、置換、購買、租賃等方式解決。,如果已建成的城市居住區沒有規劃支持,或者規劃支持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在建城市居住區達到規定的配套建設標準但未規劃相關場所和設施,或者雖有規劃但規劃不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優生優育全過程,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提高嬰兒預防接種和疾病預防控制服務質量,為嬰兒安全健康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條本省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享受以下優惠待遇、獎勵和補貼:
(壹)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金由夫妻雙方工作的單位承擔。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城鎮居民中獨生子女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按壹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後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壹定的救助;
(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住房、救助、子女教育、醫療等;
(五)年滿六十周歲的,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給予其子女五天護理假;住院治療的,每年給予子女不超過十五天的護理假。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制定對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優待、獎勵和補助辦法。優先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幫扶、教育醫療。
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基本養老問題。
第三十八條農村男子在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獨生女戶或者純生二女結紮戶的夫妻戶籍遷入女婿隨女兒居住的村的,享受本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三十九條對模範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金按單位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中列支。企業的計劃生育獎金可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予以辭退;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或者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第四十壹條組織對非醫學需要的胚胎或者胎兒進行性別鑒定或者實施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予以辭退。
第四十二條托幼機構違反托幼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托育機構虐待嬰幼兒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托育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反規定或者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和貪汙計劃生育經費的。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假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