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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加強樓市預售資金監管:房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機構收取的所有售房款應直接存入監管賬戶."2月23日,中國房地產報記者從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近日,該局制定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壹步加強預售資金監管,規範開發企業和銀行行為,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防範房地產市場風險,維護當地房地產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記者了解到,《通知》共有***10條,其中8條主要針對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監管銀行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更具操作性。

第壹條“明確資金監管的職責和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銀行為監管實施主體,細化監管協議內容,監管銀行將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二條“賬目公開”。規定開發企業、銷售代理人應當公示其銷售項目的資金監管賬戶,告知購房人將購房款全部存入項目監管賬戶。

第三條“所有房款應存入監管賬戶”。通知規定,所有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認購款、分期付款、按揭貸款等。)由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商收取,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本條規定包括四個方面-

1.開發企業和銷售機構應當告知購房人通過銀行網點櫃臺、POS機或其他轉賬方式將購房定金(首付款)、壹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2.特殊情況下確需收取現金的,應當自收到現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收取的現金存入監管賬戶,並向海口市住建局提交收取現金的說明。

3.開發企業應在購房人按揭貸款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授權按揭銀行將款項劃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和按揭銀行不得將購房人按揭貸款扣劃或劃轉至非監管賬戶。

4.開發企業應及時、如實向海口市住建局和監管銀行報告項目銷售情況;監管銀行應當對預售項目銷售情況和相應的房屋銷售情況進行核查,發現開發企業未將房屋銷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應當通知開發企業限期存入並核對賬目,並向海口市住建局報告。

第四條“聯系合同備案加強監管”。從購房合同備案環節加強監管,開發單位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後,方可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賬戶收支管理”。主要強調監管銀行應當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規定,對監管資金的收支進行監管,並根據建設進度、質量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首次登記完成情況撥付資金。開發企業配合提交相關會計資料,與銀行建立入庫清單。

第六條“重點監管資金的動態管理”。明確動態監管,如開發企業在簽訂協議時少報重點監管資金,或因工程量增加、材料價格和人工成本上漲、工期延長等原因導致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足等。,應通知開發企業調整重點監管資金,並及時從非重點監管資金中彌補或保留。

第七條“逐步推行在線監管方式”。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委托開發了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測試試運行後,將逐步通過在線手段實施監管,提高監管和服務效率。

第八條“違規處理”。本條主要強調當事人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房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預售項目進行檢查,發現項目收支存在異常情況的,應當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暫停網簽。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銀監局如發現監管行違規,應依法嚴肅處理。銀行違規的,三年內不得監管新的預售項目”;

第十九條規定“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開發企業不得申請撥付預售資金: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歸集、使用預售資金的;(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的;(三)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四)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房管部門將暫停當地所有開發項目商品房預售,記錄企業不良行為,向社會公示,並將企業不良行為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協助開發企業違規提取預售資金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記錄企業和個人的不良行為並向社會公布”。

記者了解到,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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