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人社[2013]662號《湛江市關於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湛江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三島濱海旅遊示範區行政公署、 勇敢經濟區管委會辦公室:根據《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勞動爭議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以下簡稱“粵人社發[2013]189號”)等文件,現就妥善處理我市企業為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 關於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申請(壹)適用範圍用人單位依法自願申請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或者依據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適用本條款。(2)付款方式1。付款開始時間。用人單位為應當參保而未參保的職工申請繳納養老保險費,壹次性繳費年限根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屬於縣級以上國有集體企業原固定職工幹部的,補繳期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1994 1月,1994 1月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屬於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縣級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的,逾期期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得超過1984 1個月。2.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時,應當以職工相應期間的工資為基數申報繳費基數,並按照當地相應期間繳費比例和基數的規定計算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1)0984年6月1日至0984年2月1993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以當地繳費比例1994為基數,繳費基數以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補繳1994以後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當年當地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繳費基數根據情況確定:壹是對應繳費期間職工工資在當年我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的, 申請人應當選擇繳費年限對應的社保年度內任意壹個月的工資作為該社保年度的繳費基數; 二是職工同期工資低於當年我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繳費基數按當年繳費基數下限執行;三是職工同期工資高於當年我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的,繳費基數按當年繳費基數上限執行;四是無法提供逾期相應期間職工工資的,繳費基數按照逾期相應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2006年以後的繳費基數按照逾期相應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3.償還費用。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時,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養老保險費本息,利息按銀行同期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收取;滯納金的處理辦法按照粵人社發[2013]18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關於個人申請繳納養老保險費問題,個人申請在未參保工作時間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照申請人對應人群的適用範圍,執行國家、省、市發布的“提前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城鎮集體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上山下鄉知青”、“各類企業未參保人員”等對應人群的繳費政策。三。本通知自2013 12 1起執行。我市《關於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批復》(湛勞社函〔2008〕90號)和《關於修改湛勞社函〔2008〕90號相關內容的批復》(湛人社函〔2065 438〕138號)同時廢止。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勞動爭議重點問題的通知(任玥社發[2013]189號)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165438+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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