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會學中流行的觀點,婚姻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始終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費孝通先生認為:“在男女分工體系中,壹個完整的撫育群體必須包括兩性之間的合作。男女的分工和育兒的作用,加起來就是男女長期的結合,形成了壹對夫婦,壹個家庭。”“夫妻不僅僅是男女兩性關系,更是對子女負責的合作關系。”在這份婚姻契約中,同時訂立了兩種相關的社會關系——夫妻和親子。"
今天,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家庭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男女兩情相悅的需求凸顯。以個體為基礎的夫妻之間的情感因素已經成為婚姻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家庭的養育功能和經濟生活功能並沒有被削弱或喪失。忽視婚姻家庭傳統價值的理論觀點不符合客觀實際,違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
肆意踐踏婚姻家庭內在品質的行為,如輕率任意離婚、放棄對子女的責任等,都會嚴重沖擊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尤其是養育後代的功能。它的代價必然是弱者(大多數情況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損,福利被剝奪。據相關統計,約60%的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70%以上的離婚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婚姻家庭作為人類經過不斷探索最終選擇的性別和血緣關系的結合形式,壹直是由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規範、道德規範、習慣規則等)來維系和發展的。),而各種婚姻家庭制度在保證其社會功能的順利實現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社會還需要婚姻家庭的功能時,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尤其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沒有婚姻家庭法的保護,婚姻家庭難以為繼,其社會功能難以發揮。根據法學理論,法律包含正義、公平、效率和秩序等多種價值。就公平而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相同的待遇。普通人最熟悉的壹句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實際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會地位永遠是不平等的。
法律對人壹視同仁。在經濟、社會、個人能力和機會的實際不平等下,不僅沒有起到減少不平等的作用,反而使不平等正當化,甚至加深不平等。公平有時可以實現社會正義,但只有當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實際達到最大合理狀態時才有可能。如果現實家庭的利益和權利分配仍然不合理,這種公平最多只有形式正義的意義,而沒有體現實質正義。
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有必要對不同的人區別對待。給予壹些弱者特殊的照顧和保護,可以彌補那些相對於強者處於劣勢的人的劣勢。如果公平原則包括各種資源的再分配和均等化,那麽必須對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成員給予特殊待遇。比如,向沒有收入的離婚女性支付贍養費是公平的,因為只有這樣,這些女性的生存能力才能提高到和其他人壹樣的水平,才能談得上從現有的謀生機會中平等受益。
目前,農村和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社會資源不足以支持大量的貧困家庭和如此多的弱勢方。在這種國情下,婚姻家庭法通過壹系列可行的措施來保護弱者顯得尤為重要。壹部好的法律本身就體現了正義,當然也貫穿著對社會正義的追求,這就是我們所認為的法的理念。婚姻家庭法以保護弱者為價值取向之壹,這是它的理念。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調整具有特定相對地位的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殊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是為了功利目的而產生和存在的,由親屬身份衍生的財產關系也不反映直接的經濟目的,而主要反映親屬生活和家庭功能的要求,帶有壹定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色彩。與民間社會的其他物權法不同,它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在物權法領域,同壹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壹般存在對價關系,其實質是雙方的利益交換,權利義務的區別非常明確。在婚姻家庭法領域,壹些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緊密結合,甚至難以區分。比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約束保護,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是同步的、不可分割的,婚姻家庭法不自覺地維護了弱者的權益。
從某種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可以稱為道德化的法律,也可以稱為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都不例外。與其他大多數“不人道”的法律規範不同,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凸顯了法律制度的人文關懷壹面。它的觸角伸向了人們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規則甚至情感世界。
它試圖以大量不可選擇的強制性規範將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序良俗的軌道。這些規範因其扶弱濟貧的公益屬性而被法律塑造。公民只能選擇是否進入這些法律關系,比如是否結婚,是否生育,是否收養。壹旦決定進入,必然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是法律事先規定並嚴格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或協議變更。
大多數親屬的權利和義務是由法律硬性規定的,不能隨意或頻繁變更。與其他民法中大量強調意思自治和個人本位的調整財產關系的任意性規範不同,民法中盛行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受到各種限制。
在民主社會制度下,婚姻家庭法壹般具有公法的壹些特征,重視國家和社會公權力的幹預。法律幹預婚姻家庭的基本方法是直接而明確的:例如,利用同壹財產所有權實現夫妻雙方財產的享有,避免分工制度對女性的實際不公;規定親屬對婦女、兒童和老年人有贍養和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的義務;建立親權和監護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明確非婚生子女的訴求,讓最弱勢的群體得到最合適的關懷和幫助;承認配偶權,讓利益受損的壹方通過特定程序獲得救濟,等等。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對弱者的地位給予了應有的優惠照顧,今後應繼續進壹步擴大對弱者權利的保護。比如婚姻被確認無效時,區分當事人的善意和惡意,采取部分溯及力的無效婚姻制度;加大對家庭成員虐待、遺棄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民事制裁力度;調整離婚撫養費和子女撫育費的支付,彌補離婚帶來的不良後果,讓因為離婚而陷入困境的弱者有足夠的能力走向新的生活。通過這樣的努力,婚姻家庭才會發展,婚姻家庭法才會成為老百姓眼中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