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廣告能讓人記憶深刻,擴大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有助於企業產品的銷售。但從知識產權律師的角度來看,廣告的好壞有壹個不可逾越的底線,那就是必須遵守法律,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可能不會給自己帶來暢銷的產品,也可能是法院的傳票。
規範廣告的法律有很多,比如廣告法,對廣告的合法性做了基本要求。現實中壹般的廣告不會出現明顯的違法行為,但由於知識產權及類似法律問題相對隱蔽,很多廣告主對這類法律問題並不了解,導致廣告中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及類似法律權利的情況。這個就介紹壹下,希望能幫助企業規避自身的法律風險。
壹、肖像權和表演者權
1,使用漫畫形象。有些廣告既想利用影視演員等名人的影響力,又無法支付成本獲得相關人士的授權,於是采取了類似的方式:在廣告中使用名人的卡通形象。前段時間,趙本山將谷歌和天涯在線告上法庭,理由是這兩家公司在廣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卡通形象。
由於涉案廣告使用動畫,主要使用小品《不差錢》中的形象,是否侵犯了趙本山的肖像權或表演者權,引起了相關法律人士的討論,但壹致認定構成侵權。本案壹審判決認定侵權,判被告賠償原告1.2萬。事實上,全國各地有許多電視臺。有的用趙本山的動漫形象,有的用葛優的動漫形象,有的用舒淇的動漫形象,有的單獨用明星的動漫形象,有的結合相關影視劇使用明星的動漫形象。無論哪種使用都是未經權利人本人同意,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是被侵害的權益不同而已。
2.在變相廣告中使用他人形象。有些企業不是用傳統的廣告方式,而是用壹種變相的方式來宣傳自己,在這種宣傳中使用別人的形象。例如,Renren.com未經許可為李宇春開設了個人主頁,而這些廣告也沒有得到李宇春的批準。最終,Renren.com不得不關閉李宇春的主頁並公開道歉。通過這種方式,值得討論的是人人網是否在利用李宇春做廣告。本文認為是肯定的。這種行為本質上應該屬於個人體驗式廣告。無論企業披上什麽外衣,廣告的本質都沒有改變。
3.裸用他人形象,即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肖像為自己做廣告。比如壹個藥品廣告直接用c羅做形象代言人,c羅根本不知道這件事。這類廣告的違法性是毋庸置疑的。這種廣告壹般喜歡用國外名人的形象,因為即使外國人想維權,也會因為維權成本太高而放棄。但這種行為其實從另壹個角度說明了這種企業不誠實守信。
第二,版權問題
1,廣告中圖片侵權頻繁。很多企業委托廣告公司為產品設計包裝,廣告公司經常會在網上下載壹些圖片?治療或未治療?直接用於產品的宣傳材料或包裝。這種情況壹旦被相關圖片的權利人發現,很容易引發糾紛和訴訟。
如2008年北京京佳花園公司起訴無錫11涉及14單位侵犯其著作權案,標的額35萬余元;起訴理由是被告在相關廣告中使用了原告擁有著作權的圖片。雖然廣告主在委托廣告公司制作廣告的過程中,往往會與廣告公司約定此類侵權糾紛由廣告公司承擔,但這種內部約定並不能阻止侵權人對廣告主提起侵權訴訟。因此,企業在委托廣告公司進行廣告設計的過程中,僅僅規定責任是不夠的,應該進行更多的審核。
2.未經授權,在廣告中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最近的壹個典型案例是:寶潔公司是否在自己的產品中使用漢字?軟軟的?被告上了法庭,雖然案件還在爭議中,但如果寶潔公司在使用這兩個詞之前進行了相關知識產權的審查,這場糾紛或許可以避免。還有壹種廣告形式喜歡用熱門電影作為廣告設計的模板或背景,比如用變形金剛或人物的片段作為廣告的模板。這種方式也屬於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事先征得權利人同意,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三。合同約定不明確引起的糾紛
壹些企業在做廣告時已經考慮到了知識產權問題,事先獲得了相關授權,並簽訂了合同。但是如果妳不熟悉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不熟悉各種知識產權的內容,可能還是會有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部分子權利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
以作品的著作權為例,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權人身權和著作權財產權,也可以細分為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和改編權。如果合同對權利的具體形式不明確,很容易造成侵權或違約。比如合同中只約定使用某部影片制作廣告,而沒有約定影片可以修改或改編,在制作廣告的過程中為了追求特定的效果可能需要對影片進行修改或改編。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矛盾:如果追求廣告效果,需要與權利人再次協商,取得相應的授權;如果不想再協商,只能放棄廣告效果或者冒著可能侵權的風險。
此外,還有是否對合同簽署人的權利進行事前審查的問題。目前很多作品的權利分散在幾個權利人手中。權利人有的有播放權,有的有網絡傳播權,有的有署名和修改權。因此,隨意選擇權利人簽訂合同並獲得授權往往是不夠的,還需要根據廣告的使用範圍進行權利審查。比如壹個以投放網絡為主要目的的廣告,如果沒有得到作品網絡傳播權所有人的授權,是非常危險的,可能會發生糾紛。
第四,廣告作品的使用
很多廣告制作後本身就是壹個作品,廣告主往往會在相關合同中約定作品的權利為己有。但是,並不是說廣告作品約定歸自己所有就可以無限制使用。廣告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部分廣告使用時未註意相關合同約定的使用時間和範圍,超出時間或範圍使用,造成侵權或違約。
葛優剛剛發生了什麽?順牌涼茶?廣告狀告相關企業案就是壹個典型案例:葛優簽約成為?順牌涼茶?代言人的形象,並拍攝了廣告,合同有效期兩年,約定了禁止範圍;但兩年後,順牌涼茶?廣告還在播,而且已經延伸到雙方都同意禁止的媒體。本案中,雖然廣告作品的著作權可能歸匯順牌涼茶的企業所有,但企業與葛優簽訂的廣告時間和範圍的合同,相當於對廣告作品使用範圍的限制。如果超出這個範圍,就可能構成侵權或者違約。
五、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1.廣告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我國的商標註冊是商品分類註冊,即同壹商標可以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分別註冊。換句話說,同壹商標在不同商品上可能有不同的商標所有人。這就要求註冊商標只能在自己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而不能在他人已經註冊的自己未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否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廣告也是使用商標的壹種方式。廣告內容不能將相關註冊商標延伸到他人註冊商品上,否則涉嫌侵權。
2.廣告內容不得虛假宣傳。廣告往往伴隨著壹些誇張,但要保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用於虛假宣傳。如果進行虛假宣傳,消費者產生誤解,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壹定能得到消費者的投訴,還可能導致競爭企業起訴維權。此外,如果在廣告中將未申請專利的財產權宣傳為專利產品,不僅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將他人的專利認定為假冒,也可能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廣告是每個企業都需要的,是現代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必要手段之壹。知識產權律師提醒大家,企業在制作和發布廣告的過程中,需要擦亮眼睛,警惕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尤其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行為,防止出現糾紛,阻礙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