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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高院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細則

法律主觀性:

(10)敲詐勒索罪:1。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犯罪數額達到3000元這壹相對較大的起點,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壹千五百元不滿三千元,可以在三個月以上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勒索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錢財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次數、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1)犯罪數額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2)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壹個月至兩個月;(3)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三至四個月;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五至六個月;(4)兩年內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增加處罰數額3次以上的事實,每次超過1次的,可以增加有期徒刑2至3個月;(五)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犯罪數額達到六萬元“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四萬八千元以上不滿六萬元,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錢財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次數、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1)犯罪數額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2)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壹個月至兩個月;(3)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三至四個月;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五至六個月;(四)有本條第1款第(二)項“其他嚴重情節”的,每增加壹種情節,刑期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壹年;(五)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3.法定刑的起點和基準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4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確定量刑起點。(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32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錢財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次數、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1)犯罪數額每增加3萬元,可以增加1個月的有期徒刑;(2)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壹個月至兩個月;(3)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三至四個月;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五至六個月;(四)有本條第1款第(二)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每增加壹種情節,刑期可以增加壹年至二年;(五)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數額不超過基準刑的100%:(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確定構成犯罪的除外),基準刑可以增加30%以下: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勒索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錢財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特別嚴重後果的。每增加壹個案例,基準罰款可以增加不到10%。(2)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以上且敲詐勒索案件較多的,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增加;(3)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進行敲詐勒索的,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20%以下;(四)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寬處罰:(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有過錯的,除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且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在基準刑上減少20%以下;(2)敲詐勒索確為生活所迫,急需學習治療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下;(3)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輕基準刑10%-50%;(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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