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理事會第七次通訊表決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管理,規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協會在對律師事務所上壹年度律師執業活動檢查的基礎上,對律師執業表現進行評價,並將檢查結果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記入律師執業檔案。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教育、引導和監督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執業,誠信盡責,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級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廣西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區級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廣西律師協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對上壹年度律師執業活動的考核,並出具考核意見。
市級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評估機制,負責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
第六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律師執業管理和獎懲的基本依據。
根據。
第二章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凡屬廣西律師協會會員的執業律師,均應依照本辦法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參加考核的律師不予考核:
(壹)獲準執業未滿3個月的;
(二)上壹年度參加過脫產學習培訓;
(三)上壹年度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
第八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履行法定職責;
(二)律師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及其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律師遵守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四)律師辦理法律服務的數量、類別和質量,重大案件和群體性案件的辦理情況;
(五)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和參與社會服務及其他公益活動的情況;
(六)律師繼續教育和培訓完成情況;
(七)律師受到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
(八)自治區律師協會根據評估需要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考核等級和評價標準
第九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等級是律師協會對上壹年度律師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
第十條律師執業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級為“稱職”。
(壹)能夠在執業活動中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司法行政機關相關管理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二)能夠自覺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個人會員義務;遵守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能夠依法、誠信、盡職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未因違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罰;
(四)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與社會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五)按要求完成規定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壹條律師執業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級為“基本稱職”。
(壹)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行業規範受到行業懲戒,已按要求得到糾正的;
(二)因違法執業受到以下行政處罰(不包括停止執業),且本人有悔改表現,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會員義務,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和制度,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
(五)因執業失職、失信、違規等行為受到律師事務所重點指導、監督或被當事人投訴,經調查投訴屬實的。
第十二條律師執業達到下列標準的,考核等級為“不稱職”。
(壹)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範受到行業處罰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違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停止執業的;
(三)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弄虛作假或者拒絕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
(四)嚴重違反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和制度,給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違反會員義務,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是的。
第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緩年度考核:
(壹)因違法受到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未滿的;
(二)所在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被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尚未作出判決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未完成規定課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暫停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後,由律師協會復核確定考核結果。
第四章評估程序
第十四條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每年進行壹次,在每年第壹季度集中辦理,與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考核和審查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律師參加年度執業考核,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本人上壹年度的執業總結,並填寫和提交下列材料:
(壹)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三)獲得行政或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罰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證明材料;
(五)自治區律師協會根據需要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上壹年度執業機構變更而新調入的律師,還應當提交變更前所在律師事務所的鑒定意見和會員變更登記表。
兼職律師需要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允許其從事兼職律師執業並同意參加年度考核的書面意見。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企業律師參加年度執業考核,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在本單位專職從事法律工作、所在單位同意繼續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企業律師的證明。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會議,聽取律師個人述職,組織民主評議。律師事務所根據考核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對律師上壹年度的執業業績出具考核意見。
大型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律師事務所的審查意見應當送交律師本人閱簽。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完成上壹年度對本所律師的考核,並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報送縣(市、區)司法局會簽後,報市律師協會考核。
第十八條市律師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對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和意見進行審核,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
律師協會在復核中發現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受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律師事務所對該律師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律師協會在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後,應當在當地律師協會網站上公示考核結果。公示期不少於7天。
被考核的律師對律師協會的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結果的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其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市律師協會應當於每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市律師年度考核,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並連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報市司法局備案;市司法局通過備案審查後,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審備案”專用章。
第二十壹條市律師協會應當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在市司法局備案後,對本市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進行總結,並形成書面報告。
每年3月31前報廣西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律師不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執業考核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如實向市律師協會報告,由市律師協會責令其限期參加年度執業考核;逾期不參加考核的,由律師協會直接出具“不稱職”的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由律師所在的市律協根據存在的問題,書面責令其改正,並安排其參加律協組織的培訓教育。
律師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律師協會將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行業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由合夥人會議建議律師事務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除名。
第二十四條市律師協會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發現律師有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範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業處罰;發現律師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包括律師事務所分所和律師。
第二十六條公職律師、企業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授權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