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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經營、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宣傳與發展以及旅遊業。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以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為基礎,遵循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針。第四條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支持,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監督管理,編制旅遊服務和旅遊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旅遊業的發展和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管理機制,規範行業經營行為,促進行業發展,依法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旅遊促進和發展第七條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和參與旅遊資源開發、旅遊企業設立和旅遊業務經營。

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或旅遊區(點)獨特性的旅遊紀念品、土特產、工藝品等旅遊商品。

鼓勵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觀旅遊、濱海休閑旅遊、邊境攬勝旅遊和民族風情旅遊。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規劃、旅遊宣傳、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等。第九條加強旅遊院校和旅遊專業建設,推進旅遊科研、教學和職業培訓,加快旅遊人才培養,提高旅遊人才素質。第十條自治區推進旅遊服務標準化和規範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旅遊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達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旅遊經營者。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旅遊區(點)、遊客集散地和交通樞紐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修改交通規劃、安排重點交通線路和站點時,應當與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

城鄉規劃建設應當統籌考慮旅遊發展和旅遊相關設施建設。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旅遊價格時,應當聽取消費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旅遊區發生自然災害、疫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發布旅遊預警信息。第三章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發展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旅遊專項規劃。

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的具體工作由具有相應旅遊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六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旅遊發展規劃為基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其他相關區域規劃的要求,並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旅遊相關規劃時,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和登記,建立旅遊資源檔案,對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跨行政區域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第十八條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遵守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配套設施應當與旅遊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建設規模和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獨特的歷史風貌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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