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民政、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系統、本行業的用字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官方語言。
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或者方言。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用字規範化納入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工作,並進行督導評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教學語言。
壯族雙語實驗學校或實驗班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壯語進行教育教學。
對外漢語教學應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主持和采訪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語言。第九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公共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提倡在服務活動中使用普通話。第十條下列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下列等級標準:
(壹)公務員為三A級以上,在鄉鎮機關工作的公務員可為三B級..
(2)自治區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音員、節目主持人為甲級;設區的市廣播電臺、電視臺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在壹、二級以上;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音員、節目主持人二級以上。
(3)影視劇演員為壹級乙等以上..
(四)教師在二級乙等以上,其中從事漢語教學和對外漢語教學的教師不得低於二級甲等,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外的鄉鎮學校教師可在三級甲等以上,其中從事漢語教學的教師不得低於二級乙等..
(5)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3 A級以上,其中漢語言文學專業、師範專業及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不得低於2 B級..
(六)公共服務行業的播音員、解說員、導遊、話務員等特定崗位人員為二級以上。
前款所列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人事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進行培訓。
10月1956+1之前出生的在職公務員和10月1954+1之前出生的在職教師的普通話水平不適用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四項的規定。第十壹條下列人員符合第十等級標準的規定,具有相應的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
(壹)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劇演員;
(三)公共服務行業播音員、解說員、導遊、電話接線員等特定崗位。第十二條自治區語言文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對普通話水平達到國家標準的,頒發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第十三條下列情況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壹)公文、公章、證書、名片、電子屏幕、銘牌、標牌、標誌、標語(牌)、告示等用字;
(二)以中文出版的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三)廣告和商標中使用的文字;
(四)非手寫門牌號碼和標牌;
(五)在自治區註冊的信息加工、信息技術產品和網頁;
(6)用於影視屏幕和舞臺字幕的文字;
(七)在中國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書上使用的文字;
(八)證書、獎狀、獎杯、獎牌、執照、報表、標簽、票據和票證;
(九)板書、試卷和教學黑板;
(十)用漢字書寫的病歷、處方和醫療報告;
(十壹)各種會議、展覽、慶典等活動中使用的文字;
(十二)其他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