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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個人和用人單位通過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求職招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第三條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培育人力資源市場,優化人力資源市場環境,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服務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指導和監督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應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就業、個人自主就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完善人力資源開發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區域、行業、土地優惠扶持政策,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市場服務與本地區主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龍頭企業融合發展,鼓勵和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和整合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分析和預測市場供求變化,定期發布市場監測信息,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監測信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季度發布壹次。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消除人力資源流動的體制性障礙,為人力資源跨地區、跨行業、跨系統流動提供便利條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策措施,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流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行業指導、服務規範和市場監管作用。

人力資源服務地方標準由省、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監管制度,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人力資源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國際國內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第三章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十四條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開展人力資源調查分析,制定服務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辦理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落實等相關事宜。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基層公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應當開展就業援助服務,承擔相關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向基層延伸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機構服務場所和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安排服務場所、配備服務設施,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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