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公益活動。第三條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建設誌願服務平臺,引導、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發展,並將誌願服務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誌願服務協調機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協調指導有關部門、組織和社會力量協同開展誌願服務,監督檢查誌願服務工作,總結推廣誌願服務經驗,宣傳表彰誌願服務先進典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的行政管理,制定促進和保障誌願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開展誌願者隊伍建設、誌願者登記管理、誌願服務組織登記管理和認定、誌願服務記錄管理、誌願服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誌願服務管理規範,查處與誌願服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和推進本轄區的誌願服務,為本轄區的誌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第六條各級團組織應當做好青年誌願服務工作,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大型群眾性青年誌願服務活動。
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誌願服務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各級社會主義青年團應當組織做好誌願服務的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精神,為誌願服務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第八條公眾應當增強誌願服務意識,尊重和支持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弘揚誌願精神。
公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學生行為規範的制定應當體現誌願精神。第九條每年3月5日為廣西誌願者日,每年3月為廣西誌願服務月。第二章誌願者第十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第十壹條誌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誌願服務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身心健康條件。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誌願者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但應當落實安全保護措施,並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必要時由監護人陪同。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高風險誌願服務活動。
參加有資格要求的誌願服務活動,誌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二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誌願服務組織註冊。
通過誌願服務組織進行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誌願服務信息系統。誌願服務組織發現誌願者個人基本信息明顯錯誤、缺失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要求誌願者修改、補充。第十三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自願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拒絕違背本人意願、超出本人能力或者約定範圍提供誌願服務的;
(二)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有關誌願服務活動的信息;
(三)獲得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四)請求誌願服務組織幫助解決誌願服務中遇到的困難;
(五)對誌願服務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免費獲取本人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七)在自身誌願服務需求方面,優先考慮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誌願者提供的誌願服務;
(八)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泄露其個人信息;
(九)主動註銷註冊誌願者身份,主動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十)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