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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學校保護辦法(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中小學校的正常秩序,保障中小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境內中小學校校園財產、教學環境、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的保護。第三條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組織、部隊和公民都有保護中小學校的義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中小學教育穩定發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保護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城建、環保、土地、交通、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第二章校園財產保護第五條學校的校舍、場地、樹木、教學、生活、勤工儉學設施、實驗基地、校辦工廠等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學校用於教學和勤工儉學的場地、森林、果園、耕地、池塘、海灘等。,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確認,發給證書;集體所有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第六條學校的校園、校舍和場地必須用於教學活動和勤工儉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轉讓、私分或者非法轉讓。

學校停辦或者合並後,校園學校財產應當繼續用於教育;非教育事業,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七條因實施城市、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或者其他建設,確需征用、占用學校場地和校舍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並根據教育需要另行劃撥場地或者增建校舍後,方可實施。第八條學生人均面積未達到國家標準的,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在校園內新建、擴建住宅樓或者其他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確需新建、擴建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批準。

中小學校教職工的住房,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機構統籌解決。第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食堂、宿舍、財務室、檔案室、教室、接待室由專人管理。第三章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的保護第十條未經學校許可,校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堆放物品、停放車輛、曬糧、種植、放牧、取土、采石、挖溝、築路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或穿行學校。第十壹條禁止在校園內恢復或者新建祠堂、廟宇、墳墓以及從事迷信、宗教活動。第十二條建設工廠(場)、醫院、娛樂場所等設施,不得對學校教學秩序造成汙染和幹擾,影響教學環境。

學校大門兩側2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公廁、垃圾池、垃圾桶或農貿市場、停車場及雜物堆放處。第十三條禁止向中小學校師生員工出售、播放或者出租含有反動政治觀點、兇殺、暴力、色情、迷信內容的有害圖書、期刊、圖片和音像制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強行征訂和發行未經國家或者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推薦的教學用書和教材。

學校、教師、學生和教職員工可以根據學習、工作和教學的需要訂閱有關報刊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強行訂閱和發放。第十四條禁止破壞花草、樹木及其他用於美化校園的設施。第十五條未經學校許可,校外單位或個人不得進入學校進行各種娛樂、體育等非教學活動。第十六條除教學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第十七條禁止非法攜帶匕首、三角刀、彈簧刀、短沙槍等管制刀具進入校園。

學校禁止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或者其他擾亂教學秩序和師生正常休息的行為。第十八條學校的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壹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責令學校停課、放假或者抽調教職工從事非教學活動。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在中小學校舉辦各類競賽。第四章教師和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第十九條教師和學生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教師和學生為維護自身安全和學校財產不受侵犯而采取的正當防衛行動和措施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毆打師生,禁止非法攔截、威脅、搜查學生。

教師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禁止威脅、調戲、猥褻女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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