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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1165438+)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不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且不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壹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自願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統稱為被保險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經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撥付。

市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貧困群體的參保補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請等救助工作。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參保人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員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並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社會監督。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被保險人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補貼;

(3)政府補貼;

(4)銀行存款利息和基金的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贈,鼓勵社會各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捐資支持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標準和辦法:

(壹)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分為七檔:第壹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果經濟允許,也可以按季或按年發放。

(2)集體經濟組織月補貼標準分為七檔:第壹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選擇壹檔補貼參保人繳費,無經濟能力的不得補貼參保人繳費。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下列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檔次,按以下標準每月給予相應補貼:第壹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貼水平,按以下標準每月給予相應補貼:第壹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65,438元+0,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補貼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未獲得集體經濟組織補貼的參保人,可以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的補貼標準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今後可適時調整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貼和政府補貼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2010 11之後被征收的土地,征收主體為符合養老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含從農村遷入農村的,下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繳費標準,參保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15所需資金壹次性預存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征收過渡戶”支付參保人員。

征地主體應當單獨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計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保險金領取後及時撥付。其中,已參加本市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壹次性預存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困難待遇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壹條參保人所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證明)等手續;無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員應在戶籍所在地或本市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還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貼,政府補貼納入地方統籌準備金。對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發放其養老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退還已經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保險欺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障號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貼、政府補貼和其他來源的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中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出資,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月數。月度計劃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支付:

(1)2012年8月已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繳納不超過15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2)2065,438+02年8月起不滿65,438+05周歲的被保險人,按月繳費,直至年滿60周歲。參保期間,被保險人可選擇按照《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準,從2012年8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至領取養老金時不足15周歲。

(3)2065,438+02年8月起年滿65,438+05周歲(含65,438+05周歲)的被保險人,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65,438+05。

第十七條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期間,參保人可在2015年6月前補繳,逾期不再補繳。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可繼續按月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

每月繳費至65周歲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按月領取養老金。逾期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且未發放基礎養老金的,可按月申請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直至繳費結束。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政府會繼續給予補貼。因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支付養老金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壹次性提高原繳費標準,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準,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在2015年6月前壹次性提高原繳費標準,最高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準,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資金壹次性支付到賬戶的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已在境外定居但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符合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養老金。參保人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定居的,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規定參保或領取養老金的,應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壹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被保險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應當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個人賬戶的金額或者余額全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向其遺屬支付喪葬撫恤金。已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

第二十壹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以繼續繳納。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存儲的金額壹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假釋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者在押未被定罪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無罪釋放或者法院判決前釋放的,可以繳納被通緝或者被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養老金領取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繼續按服刑前的標準發放養老金。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羈押期間,暫停領取養老金;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拘留期間的撫恤金會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本市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繳費年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原城區的,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方式辦理:

1,壹次性繳納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距75周歲不滿3年或已滿75周歲滿3年的),可繼續按每月470元標準享受養老金,今後參加本辦法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金。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不滿三年或已滿75周歲不滿三年),可按年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按470元享受養老金,今後參加本辦法養老金調整,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金。

3、原已符合免繳費的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保待遇期間,人員繼續免繳費,按每月470元標準享受養老金,今後參加本辦法養老金調整,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金。

4.參保人也可按《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準,在2065年2月438+02日前繳納不超過15的養老保險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返還參保人。被保險人根據本辦法選擇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壹)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2)2065438+2002年8月年滿53周歲,並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的,可領取養老金;

(3)2065438+2002年8月年滿52周歲時,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儲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建成後的基金支付、養老金調整和喪葬撫恤支出。

地方統籌準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壹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含政府補貼)總額的5%建立,並於當年4月底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準備金累計額達到上壹年度養老保險費征繳總額的20%時,當年不能再註入資金。

原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並入本辦法地方統籌準備金。

第二十五條重度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困難待遇人員、本市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申請社會救濟或者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本辦法第壹次發放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待遇困難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保險費,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月養老金低於下列標準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補充,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儲備金中支出:

(1)2065 438+0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養老金標準為400元;

(2)2065 438+0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養老金標準為350元;

(3)2065 438+0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養老金標準為300元;

(4)2065 438+0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養老金標準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和地方統籌預備費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級市)兩級承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被保險人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者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當停發養老金。經確認符合條件的,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計算確定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數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不到按月計發養老金要求的,可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已參加本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待遇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依法享受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可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不再辦理接續手續。

第三十壹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服役期間,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重疊繳費年限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過我的申請,我還可以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儲備。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原因跨地區流動的,可以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到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的規定繼續繳納保險費並享受相關待遇。已領取養老金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資金和地方統籌儲備資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者失效的,應當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擴展數據

2019 12 31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

1.2019 65438+10月1日起,我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繼續按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在養老金的基礎上每月增加10元。

二、2019 1 10月至2019 12 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追加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儲備金中支付。

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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