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規劃、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依法占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登記。第六條依法核準登記的農村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留、塗改或者銷毀房地產權利證書。第二章農村房地產權利登記由農村房地產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申請;* * *部分不動產由所有權利人申請* * *。第八條權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
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第九條權利人應當以實名申請登記。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現名;是自然人的,應當以身份證件載明的姓名申請登記。
已取得農村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權利人依法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第十條權利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
(壹)新建農民公寓房,自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由村民委員會統壹申請初始登記;
(二)新建農民非公寓房屋,自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由權利人申請初始登記;
(三)擴建、增建、改建房屋,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四)權屬已確認的房地產發生繼承、贈與或者其他合法轉讓的,權利人應當自相關合同簽訂或者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第十壹條權利人居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申請期限為6個月;對於居住在國外的,申請期限為1年。
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後,登記期限應當延長五日。第十二條申請農村房地產權利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書;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三)土地使用、規劃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證明或農村房地產贈與、繼承、轉讓合同或批準文件等權屬來源;
(四)不動產測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三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全部申請登記文件的日期為申請受理日期。第十四條未經合法批準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或者超過規定面積建房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並允許保留使用後,方可申請農村房地產權利登記。第三章登記第十五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農村房地產權利登記:
(壹)受理申請;
(二)地籍房產調查;
(3)權屬審查;
(4)報名;
(五)核、換發房地產證;
(6)備案。第十六條辦理農村房地產權利初始登記,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權屬審查結果公告,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可以頒發農村房地產權屬證書。第十七條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核發集體土地農村房地產權屬證書;有房子,集體土地的房地產確權發證。第十八條農村房地產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掛失,申請補發。遺失聲明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後30日內無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補發。第十九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權屬:
(1)1986 65438+2月31之前,本村村民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的,可以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2)0987年10月65438+1至0990年3月65438+31,本村村民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土地面積達到國家當時規定標準的,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3)1990 4月1日至1998 2月31日,本村村民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土地面積達到當時國家標準的,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所建房屋應有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批準文件。
(四)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房屋的,應當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但在1990年4月1日之後建造房屋的,還應當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規劃批準文件;
(5)10月0999+65438+65438後,權利人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提供土地使用、規劃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證明等文件的,應當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