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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偵探柯南570題?

過失殺人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過失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因過失而未能預見,導致他人死亡。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由於輕信而得以避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壹般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1)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2)客觀方面是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只有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本罪。(3)主觀上是過失,包括粗心大意和過於自信。(4)受試者為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1)被害人因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直接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認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即使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屬於過失致人重傷。防衛過當的構成(1)“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是判斷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的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相對獨立,相輔相成。它們必須是既可利用又缺壹不可的,不能人為地割裂開來。其獨立性在於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防衛過當,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同樣,即使超過了必要限度,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其關聯性在於,在實踐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必然造成重大損害,只要造成重大損害,其防衛行為通常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修改後的刑法將防衛過當定義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要求具備兩個因素,旨在放寬對防衛行為的限制,試圖將針對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納入法律損害的範圍,擺脫以往司法實踐中防衛損害的苛刻衡量所帶來的羈絆和束縛,以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勇敢、積極、堅決地拿起“正當防衛”這壹法律武器,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具體認定防衛過當提供了壹個相對明確的標準——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但是,如何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什麽是不應有的“重大損害”?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2)如何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從立法精神來看,防衛過當的界限通常是關於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這壹條件意味著,正當防衛只有在防衛行為在壹定限度內進行且造成的損害是適當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否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因此,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水嶺。在防衛過當的問題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標準需要具體明確。具體來說,就是如何判斷防衛限度的正當性。對此,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基本適應論”、“有效停止論”和“需要論”,“基本適應論”認為,正當防衛只有在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後果基本適應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否則,如果防衛行為超過了侵害行為,造成了不必要的傷害,就是防衛過當。“有效制止”理論主張防衛行為的強度能夠有效地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只要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無論損害是輕是重,防衛都是適當的。《需要說》認為,防衛過當與否,要看是否有利於鼓勵和支持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只要辯護人認為有必要,無論實施什麽行為,造成什麽結果,都是正當的。從上述三種學說的比較可以看出,“基本適應說”對防衛行為有嚴格的限制,如我國1979刑法的規定,沒有考慮在這種限制下采取的行為是否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相對忽視了防衛行為的目的和效力。實踐中,要求維權者在突然受到侵害時,在短時間內做出全面準確的判斷和分析,然後決定是否應該。而“需要說”主張對防衛手段沒有限制,與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精神不符,且存在放縱辯護人主觀惡意的疏漏,難以成立。至於“有效壓制”理論,則繼續強調防衛行為的目的,同時擴大其正當性的範圍。具體來說,取消了要求防衛行為在手段、力度、損害後果等方面與侵害行為基本相適應的限制,明確肯定“超過”的正當性,同時加以限制,更符合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和我國國情。我們可以通過壹個案例來比較以上三種理論。被告人王,男,個體業主。2004年的壹個下午,王在市場上賣布。剛喝完酒的被害人李走過來,指著壹塊布讓王拿給他。王問明情況,把布交給李。李接過布,簡單地看了看。那東西太小了,就是他扔在王的臉上。王拿起抹布,扇了李壹耳光。雙方發生爭執,並被他人說服。為了避免事態擴大,王趕緊收拾了壹些布匹,離開了市場。下午5時許,王返回市場清理剩余布料時,被早已等候多時的李發現。追上去用拳頭打王的臉。王的近視眼鏡被砸到地上,眼鏡碎片劃破了王的眼皮,王沒有還手。隨後李用右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繼續對王某進行毆打。因為李又高又壯,而王又瘦又瘦,逃不了。為逃避毆打,王某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李某刺去,刺中李某右臂,但李某仍未停止毆打王某,王某又刺中李某左腹部。李這才放了王,王也沒有再刺李。法醫鑒定李腹部受傷為重傷。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基本適應理論”,只有赤手空拳反抗李的徒手毆打,而刺傷李的手臂才是防衛的極限。事實上,被侵權人的實力與侵權人相差甚遠。被侵權人赤手空拳用利器刺傷也無法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他堅持不使用利器對抗徒手侵權,被侵權人就無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根據“需要說”,很難排除王為了發泄個人被打的憤怒而繼續傷害甚至殺害李。只有根據“有效制止”理論,以不法行為的侵害作為防衛行為的限度,才能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放縱惡意攻擊。修改後,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放寬了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擴大了正當防衛的範圍。對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可以采取無限防衛,或者稱之為特殊防衛權,直至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即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而這壹規定作為對重大惡性暴力犯罪的威懾也是非常必要的。這壹修改科學合理,對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進步意義明顯。也認識到基本適應論在立法上已經過時,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如何正確理解和確定“防衛過當的必要限度”?關鍵是要把握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具體標準。根據刑法的壹般理論,只要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可能造成的損害並沒有明顯多於不法侵害,或者雖然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損害明顯多於不法侵害,但實際損害並不顯著,屬於正當防衛。這個必要限度也體現在是否需要防衛上。因為大部分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都是因為行為人對侵權人的攻擊造成的。確定行為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攻擊侵權人,是否需要通過傷害違法侵權人的身體進行防衛,具有重要意義。/view/468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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