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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但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四條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級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人口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行政區域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本市人口發展規劃由市發展計劃行政部門編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牽頭制定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本市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責任單位制度,責任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責任單位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職責情況納入其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第二章生育規定第九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第十條已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夫妻雙方××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計劃生育機構或縣級直屬農林農場批準,可按規定的間隔時間安排生育另壹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病殘兒;

(二)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壹個子女,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由法律或離婚協議確定,新組成的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不育,並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懷孕的;

(五)獨生兒子娶了獨生女兒;

(六)夫妻壹方在地下礦山或深海工作五年以上,仍從事此項工作的;

(七)夫妻雙方戶籍均登記為農村居民,是女孩的。只有壹個女孩。第十壹條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壹方死亡無子女,另壹方生育壹個子女的。新組合的家庭可以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安排再生育壹個子女。第十二條再婚夫妻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再安排生育:

(壹)再婚前,雙方生育壹個子女,離婚時根據法律規定或離婚協議確定該子女隨本人,新組成的家庭因撫養關系發生變化無子女的;

(二)再婚前,壹方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前,雙方各有壹個子女,新組成的家庭有子女的,包括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

(四)其他不符合再生產條件的。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建制整體轉變為居民委員會。原是農村居民的育齡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轉型後其中壹方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第十四條夫妻雙方或壹方是歸僑、僑眷或港、澳、臺居民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女方為華僑或港澳臺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時已懷孕,並能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華僑或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歸僑、僑眷在國外或港澳臺定居的子女,在內地沒有子女的,可以安排再生育壹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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