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售門票或者接受有償團體訂票;
(二)接受商業贊助;
(三)收取註冊費;
(四)商業廣告;
(五)有償廣播電視播出;
(六)開發體育競賽、表演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標誌等專用權的市場;
(7)其他市場手段。第三條組織體育競賽表演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誠實信用,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區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體育競賽和表演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體育競賽和表演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市、區體育總會和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法對體育競賽和表演進行行業管理。第六條鼓勵體育推廣公司、體育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依法為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提供專業服務。第二章主辦者和組織程序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主辦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組織條件,發起並組織體育競賽和表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八條體育競賽表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舉辦體育競賽表演的功能或者經營範圍;
(二)有與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專業技能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舉辦體育競賽表演相適應的資金和社會信譽;
(四)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的場地應當具有相應的建築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場地、設施和體育器材;
(五)制定安全工作計劃、醫療衛生防護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按照稅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其他稅務事項;
(七)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八)進行商業廣告活動,向工商、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九)符合體育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舉辦國際性、全國性、省級體育競賽和表演,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廣州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舉辦者應當在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30日前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發起人應當在備案前申請辦理相關登記和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辦理。第十壹條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相應的體育單項聯合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負責備案。單項體育協會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體育協會負責備案。體育總會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體育行政部門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體育總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在備案中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向體育行政部門報告。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總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備案工作的監督管理。
體育行政部門與受委托的體育總會或者單項體育協會之間應當共享信息和數據。第十二條保薦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壹)備案報告;
(二)發起人的身份證明;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舉辦體育競賽和表演的目的和意義;
(五)體育競賽表演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運動員(隊、俱樂部)、裁判員等基本信息;
(六)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規章制度和實施方案;
(七)激烈對抗、重大危險或者大型體育競賽、表演的,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醫療應急預案和運動員人身保險;
(八)合作組織發起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合同;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薦機構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主辦單位提交備案後,體育競賽表演備案機構認為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7日內告知主辦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主辦單位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舉行前10日內補正內容。
體育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相關登記審批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