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適用本章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利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當事人被推定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然而,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它。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內容是否包含在格式條款中等。,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確、全面、清晰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程序、註意事項、下載方式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方便、完整地閱讀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確保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壹條合同標的以快遞物流方式交付貨物的,收貨人收到貨物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以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上述憑證未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壹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物以網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指定的特定系統並能被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和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貨物。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符合承諾的服務規範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貨物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驗貨;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和重復使用包裝材料。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同時,可以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貨款服務。
第五十三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註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壹致性、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對賬服務和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中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出現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相關措施予以更正。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電子支付完成後,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用戶提供支付確認信息。
第五十七條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丟失、被盜或者被擅自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非授權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非授權支付是因用戶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