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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首次違法不予處罰的成立要件包括

壹、行政處罰行為的構成要件

(1)壹定有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為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三)違法行為人是負有責任的行政相對人;

(4)應依法懲處。只有法律明確規定了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1,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稱。行政機關對被處罰者壹視同仁,處罰尺度相同。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依據以及其他與行政處罰有關的信息,但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以及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壹事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運作。

(1)壹個行為不再被忽略。當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壹次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次處理是對第壹次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糾正。第壹次處理違法、不當的,應當先撤銷行政主體,再重新處理。第壹次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主體應當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如果必須撤銷,應當依法賠償相對人遭受的損失。

(2)壹個行為不再受到懲罰。行政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壹行為壹罰原則,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根據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斷的除外,如數罪並罰、壹物多罰、壹物多罰、壹物多行為。

(3)壹種行為不再受到同樣的懲罰。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這主要是指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幾個法律規定的情況,即法理上的法律規定或規範的競合。在規範競合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各種法律規定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以不同的理由作出處罰。但是,為了體現相對的公平和正義,每個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實施同壹種處罰。

(4)壹項行為不應被罰款兩次以上。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無論違反多少條法律規定,構成幾個處罰理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的,只能處以壹個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都有權對所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根據效力優先的原則,應該先被罰款的壹方有效。

當然,壹種行為不再受到懲罰並不是壹個不變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例外:(1)合並處罰。在法定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由於可以合並的刑種很可能在程序上,特別是在期限上不壹致,所以可以先將幾種刑種合並後,采取幾種不同的處罰決定。

(2)壹物多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不同的處罰決定。

(3)為了壹件事懲罰很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每個違法行為人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

(4)多壹事。

3.行政處罰條款所列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的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對違法行為分別處罰;每壹違法行為性質相同的,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對壹個違法行為作出壹次處罰。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是什麽?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中,壹個是行為人必須有違法事實,並且確實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打架鬥毆、酒後駕車都屬於行政處罰範圍,行為人可以依法被罰款、拘留。

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為:1,實施違法行為的是不滿14周歲的人;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3.違法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發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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