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有四大亮點引起公眾關註: (壹)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規定了強制性報告制度;規定了預警制度;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如何理解這四大亮點?記者走進雲南夢之律師事務所,聽執業律師楊賢(同時持有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資格證)解讀答疑。
家暴不是“家務事”
“管教老婆孩子是我家的家務事。不關妳的事。”日常生活中經常能聽到這樣的話。去好心勸說的鄰居,往往被壹句粗魯的“少管閑事”拒絕
楊賢解釋說,其實家暴不是簡單的“家務事”。在反家暴法中,明確了反家暴是社會的共同責任。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和強制報告制度指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等組織和團體應當做好預防家庭暴力工作。當他們發現有家暴動機,家暴正在進行時,必須制止,並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強制報告制度不是壹項權利,而是壹項義務."楊賢說,義務必須落實。家庭暴力不向有關部門舉報,將受到法律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目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侵害已被納入家庭暴力範疇。
“家庭暴力不僅限於夫妻、子女和其他親屬。”楊賢說,對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比如同居,也算是家庭暴力。
加強法規保護弱勢群體
據楊賢介紹,家暴的發生比較隱秘,取證比較困難。有時候,案件上訴到法院,由於難以提供相應的有力證據,往往很難獲得法院對家庭暴力的認定。
2013年5月收到壹起因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都是蒙自市人,兩人都有過婚史。婚後女方經常被男方虐待,於是決定離婚,並將男方告上法庭。同年8月,壹審判決雙方離婚,但因證據不足,未支持曾虐待該女子的男方的相關訴訟請求。
“當時只有住院記錄和壹根肋骨嚴重骨折的信息,其他無法提供更多證據。”楊賢表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無過錯方賠償損失。上述案件中的女方雖然在起訴時提出了男方家暴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最終未被受理。因為提供的證據只能說明那段時間女方住院,而不能證明是因為家暴住院。
在辦案過程中,楊賢發現該女子情緒化,易怒,缺乏安全感。“只要她不接電話,就會不停地重播電話。”楊賢說:“女方的情況是因為家暴導致的情緒低落。”
《反家暴法》規定的警告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弱勢群體的保護傘。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用人單位發現其人員有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和化解工作;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有壹定規定的,但目前實施的具體辦法還需要相關部門細化出臺”,楊賢說。
《反家庭暴力法》亮點解讀
■亮點壹:家暴明確包括身體和精神侵害。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專家解讀:家暴概念更符合中國國情,基本與國際接軌。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同等侵犯”賦予了法官在具體情況下的自由裁量權,性暴力可以納入“同等”行為類型。
■亮點二:* *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參照《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專家解讀:補充規定增加了適用條款,擴大了家暴法的適用範圍。同居關系、撫養照顧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可以受反家暴法律法規管轄。反家暴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會保護法。除家庭成員以外具有* * *生活關系的人與人之間的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都是* * *。這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親密關系中受害者的基本人權,也是中國反家暴運動的壹個總結。
■亮點三:強調預防,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特殊保護。
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專家解讀:《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則;* * *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原則;尊重受害人意願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特別保護是必要的,尤其是對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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