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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汙水集中處理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快廣州市汙水處理建設,防治水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城市汙水處理廠建設規劃範圍內,向市政排水系統排放汙水和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汙水和廢水中的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等指標超過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汙水處理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市政汙水處理系統進行集中統壹處理。排汙單位應將原用於自建汙水處理設施的資金投入費作為汙水集中處理的建設費,交由市市政管理局統籌規劃建設城市汙水處理廠。但是,本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建設汙水處理設施,或者經環保部門批準正在建設汙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單位除外。第三條應繳納而未繳納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建設項目,規劃環保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汙水用戶,需要汙水處理而沒有汙水處理設施的,按照當期汙水排放總量的50%繳納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後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汙水用戶,需要汙水處理而沒有汙水處理設施的,按照當期汙水排放總量的100%繳納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第四條汙染物排放量計算標準:根據排汙單位的行業類型、等級、級別和水務設施情況分類計算。

(1)居住小區:居住人口0.315 m3//人/日。居民人數按總建築面積折算:

1.包括學校、幼兒園、居委會、派出所、銀行、郵電等公共設施,按人均綜合建築面積15㎡//人折算;

2.不含上述公共設施,按平均建築面積12㎡//折算。

(二)飯店、賓館、旅店、招待所、餐館、綜合樓、商場等商業和餐飲業,按下列辦法征收:

1.床:

(1)餐飲、賓館、酒店、綜合樓旅遊,根據檔次不同,按0.8 ~ 1.4m 3/床/天計算;

(2)100張床位以下的招待所為0.6m 3//床/天;超過壹百張床位的按前款標準計算。

2.餐館:對外開放的餐館,按0.16 m3//座/次;屬於內部員工食堂,0.005 m3//人/次。

3.辦公及服務人員:0.05 ~ 0.08 m3/人/天。

4.洗衣水:0.1M3//kg(衣服)。

5.洗車水:1 m3//車輛。

6.空調、鍋爐、冷卻循環用水:10%壹次性註入總水量。

7.遊泳池水:用遊泳池容積除以換水天數,計算每天的排水量。

(3)醫院、衛生院住院部0.5m 3//床/日;門診部0.005 m3//人/次。

(四)劇場為0.008M3/座。劇場附設的餐飲業,按本條第(二)項標準單獨計算。

(五)用水信息不完整或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建設項目或用水單位的日用水量計算。

(六)飲料廠等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的企業排汙量的計算,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與企業具體商定。第五條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計算的汙水量,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收費標準為1萬元/噸/日。第六條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由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和汙水排放資料向市市政管理局壹次性繳納。對於建設規模大、周期長、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和綜合開發小區,可以申請分期付款。汙水排放量在2000 ~ 3000噸/日範圍內,建設期在三年以內的,可分兩期支付,第壹期交付總額的60%,第二期支付;汙水排放量3000多噸/年,建設期三年以上。可以分三期支付,壹期、二期、三期分別交付總額的50%、30%、20%。

經批準分期付款的排汙戶,首期應在建設項目擴建設計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交付使用;其余各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可由交款單位與市政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工期長短具體約定,並簽訂協議。第七條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納入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更新改造資金計劃,在項目投資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項目需繳納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可從更新改造資金和固定資產折舊費中支付,列入本單位生產成本。

需要繳納汙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汙水用戶,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壹年內壹次性交付。壹次交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過三年三期,首期至少交付總額的50%。對個體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或虧損戶,確無力繳納汙水集中處理費的,需由審計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後,可緩繳或減收,並報市城鄉建設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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