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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19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第16屆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亞運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亞運會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及其他相關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亞運會知識產權,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以下簡稱亞奧理事會)和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廣州亞組委)享有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等與亞運會有關的專有權。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與亞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包括:

(1)亞奧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和格言;

(2)16亞運會申辦組織的名稱、申辦標識、申辦口號等標誌;

(三)廣州亞運會組委會的名稱、會徽、域名等標誌;

(4)第16屆亞運會名稱、會徽、吉祥物、口號、會歌、會旗、火炬、獎牌、紀念徽章、紀念品;

(五)廣州亞組委創作或委托他人創作的藝術表演、影視宣傳片、開閉幕式創意策劃、開發的計算機軟件等形式的作品和宣傳資料;

(六)與亞運會有關的其他知識產權客體。

以上各項所稱姓名,包括全稱、簡稱、譯名、簡稱。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亞奧理事會和廣州亞運會組委會。

本規定所稱亞運會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是指經亞奧理事會或廣州亞組委授權使用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第六條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和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亞運會的知識產權。第七條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有助於亞洲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

本規定第四條第(壹)項中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獲得亞奧理事會的授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經廣州亞組委授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第四條第(六)項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獲得亞奧理事會或者廣州亞運會組委會的授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廣州亞運會組委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護亞運會知識產權:

(壹)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註冊;

(三)申請專利;

(四)著作權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

(7)域名註冊;

(八)在場館建設、設備采購等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條款;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或盜用亞奧理事會和廣州亞組委的名義從事募捐、贊助、廣告和宣傳活動。第十條禁止下列侵犯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展覽等活動中使用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以及其他創作成果的;

(二)偽造或者擅自制造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和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和特殊標誌的;

(三)變相使用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以及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商家的名稱中或者在網站、域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名稱中使用與亞運會相同或者近似的具有知識產權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以及其他創造性成果;

(五)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擅自實施亞運會專利的;

(六)擅自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標註與亞運會有關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

(七)故意為侵犯亞運會知識產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八)其他侵犯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第十壹條廣告的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涉及亞運會知識產權的,廣告主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有效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權利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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