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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安全以及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作為壹方當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民事經濟活動中,使用國有資產、財政資金、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所簽訂的協議,包括以下類型:

(壹)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承包、托管、出借、交易、擔保和物業管理合同;

(二)依法出讓、轉讓、租賃和承包土地、森林、荒地、水域、海域、灘塗、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貸款、贈款、補貼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

(六)投資合同;

(7)其他政府合同。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及其部門簽訂、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動。

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突發事件和簽訂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合同訂立和履行的管理。

市政府部門下屬單位作為壹方當事人訂立的涉及使用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且標的額在6543.8億元以上(含6543.8億元)的合同,應當報市政府部門審查。第五條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安全以及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風險防範、事中法律風險控制、事後法律監督和救濟的原則。第六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市政府合同的簽訂,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參與以市政府為壹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和履行。第七條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簽訂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的;

(二)臨時機構與內設機構作為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作為合同擔保人的;

(四)接受合同另壹方或第三方提出的非法要求;

(五)合同中約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其他內容。第二章合同示範文本第八條起草政府合同,應當優先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國家或者省尚未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第九條市政府合同示範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牽頭制定。部門合同示範文本由各工作部門制定。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第十條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範合同法律風險、確保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安全、有效利用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為原則。第十壹條部門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不得使用。

部門合同示範文本送審時,應當壹並提交制定示範文本的說明和背景材料。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部門合同示範文本,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示範合同文本的內容是否會引發法律風險,對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以及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不利影響;

(2)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是否完整、詳細,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3)示範合同文本的語言是否準確、嚴謹;

(四)合同示範文本是否有規範的爭議解決協議;

(五)合同示範文本是否含有其他違法條款。第十三條制定和審查政府合同示範文本,必要時可以聽取公眾和社會組織的意見,保證合同條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涉及專業技術領域的政府合同示範文本,可以委托或者邀請專家、學者、專業機構參與制定和審查。第三章合同談判和起草第十四條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

通過政府采購或招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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