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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關於制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非正常輟學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保障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公民。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非正常輟學(以下簡稱學生非正常輟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而停止學業的兒童、少年。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第五條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義務教育的各類學校及其他社會組織、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區相結合的教育網絡,經常了解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及時對非正常輟學兒童、少年進行教育。

區、鎮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獎學金制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就學。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公約、守則,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工作。

(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檢查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出勤情況,采取措施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

(二)勞動行政部門要經常檢查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禁止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對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有關單位不得出具失業證和外出務工證明;文藝、體育、特種工藝等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學生非正常輟學,應當督促其立即返校。第八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

(壹)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關心和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基礎差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體罰、勸導、任意或變相開除;

(2)建立分級負責制,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如發現有學生非正常退學,班主任或任課老師應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做好教育工作;校長應在五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經多次教育無效的,學校應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進行處理。

(三)嚴格按照規定收費,不得違反規定隨意設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雜費,並發放助學金;

(4)外地轉入本市的學生,以及因市區內搬遷需要轉學的學生,由戶籍所在地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定接收入學。

(五)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被人民法院刑事處罰或者被判處緩刑、解除勞動教養的學生,由原學校安排復學,不得歧視。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第十條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休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報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休學。退學原因消除後,由原學校按規定安排復學。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招收應當接受義務的學生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職業,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介紹職業。第十二條禁止教唆、誘導學生非正常輟學;禁止威脅、勒索、毆打等導致學生非正常輟學的行為。第十三條對制止學生非正常輟學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向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其負責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學校工作人員違反第八條規定,造成學生非正常退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城市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構,農村的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使非正常輟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返回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經教育不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監護人返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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