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經本人申請並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進行預防接種。第六條預防接種直接關系人民健康。各級醫療衛生單位要與宣傳、教育和計劃生育部門密切配合,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使群眾明白意義,積極配合。第二章組織領導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負責組織領導所屬醫療衛生單位做好本地區的計劃免疫工作。第八條計劃免疫是壹項經常性工作,各級衛生防疫部門必須成立相應的組織,負責制定計劃、培訓人員、發放生物制品、評估預防接種效果、處理異常反應、監測免疫水平、冷鏈管理,並對醫療衛生單位的計劃免疫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九條我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全體醫療衛生人員,必須按照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統壹部署,開展計劃免疫工作。第三章計劃免疫第十條我國對兒童實行基礎免疫,使用的產品包括:百日咳疫苗、白喉類毒素和破傷風類毒素混合制劑(簡稱百白破混合制劑)、卡介苗、脊髓灰質炎活疫苗和麻疹活疫苗。兒童基礎免疫應按規定的免疫程序進行(附後)。第十壹條對於乙腦疫苗、流腦多糖疫苗、鉤端螺旋體疫苗、傷寒疫苗、副傷寒疫苗的應用,各地可根據相應傳染病疫情做好人群預防接種工作。第十二條為保證計劃免疫工作的實施,各地應建立健全預防接種登記卡(冊)和各項規章制度,城市應常年開展計劃免疫門診,並向流動人口發放預防接種卡。生物制品研究所應嚴格遵守合同,保證及時供應安全、有效、穩定的產品。第四章預防接種要求第十三條所有參與預防接種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有明確的目的,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嚴謹的科學態度,掌握免疫程序、產品性質、接種方法、途徑、禁忌癥、反應的觀察和處理方法,確保工作質量。第十四條預防接種前,應當詳細詢問被接種人的病史,特別是過敏史,必要時進行體格檢查。凡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禁忌癥者,不予接種。第十五條預防接種的對象、部位、方法、劑量、頻率、間隔等。應嚴格按照所用產品的說明書或上級防疫部門的規定使用。第十六條預防接種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實行壹人壹針壹管。卡介苗接種設備必須專用。第十七條生物制品的運輸和保存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不得使用任何過期、變色、發黴、不可動搖的凝塊或異物、無標簽或不清楚的標簽以及破裂的安瓿瓶。安瓿打開後,活菌(疫)苗半小時內用完,滅活菌(疫)苗壹小時內用完。第十八條做好登記、統計和匯總工作。參加預防接種的基層單位和人員應正確填寫預防接種卡(簿),每種產品接種完畢後,應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本地區計劃免疫工作的檢查和評比。第五章異常反應的診斷和處理第二十條各地應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聘請當地有經驗的流行病學專家、臨床醫生、檢驗人員及相關人員組成異常反應診斷小組,負責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病例進行診斷,相關生物制品研究所應積極協助。第二十壹條預防接種過程中發生嚴重異常反應,接種單位和衛生人員應當積極處理,並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防疫部門應當立即派員進行現場調查,並向上壹級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必要時可提交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進行會診和判定。任何醫療單位和個人不得單方出具診斷證明,出具的證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