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2022年5月30日
到期日期:
2025年5月29日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執行。
第三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四條《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金額為準;如果請求金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壹致,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的,由廣州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交案件受理費的金額。
第五條廣州仲裁委員會收取下列案件處理費:
(壹)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出差和開庭所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復制和送達案件材料、文件的費用;
(三)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前款規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按照案件受理費的30%(不足3000元的案件為3000元)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結案時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結算。具體辦法由廣州仲裁委員會制定。
第六條下列案件的手續費由申請人預交:
(壹)咨詢、鑒定、檢驗、翻譯等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因為要出庭。
第七條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增加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仲裁費。
第八條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廣州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未在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預繳案件受理費或者補足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延期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或者撤回增加的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
第九條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各方的責任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比例。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書、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並結清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十條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已預交仲裁費,在廣州仲裁委員會發出受理通知書前撤回仲裁申請的,廣州仲裁委員會將全額退還仲裁費。
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但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自行撤回申請的,案件受理費全部退還。
仲裁庭組成後,尚未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還部分案件受理費。
已組成仲裁庭並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或者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照不超過20%的比例退還部分案件受理費。
第十壹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不收取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庭應當依法對裁決書中的文字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進行更正,並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廣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案件受理費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財政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國庫。廣州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和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4月26日發布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穗府辦規〔2020〕4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部分
100元1001元到50000元。
按5%繳納50001元至100000元。
100001元至200000元按4%繳納。
200001元至500000元按3%繳納。
按2%繳納500001元至1000000元。
按1%支付10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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