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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的作用是什麽?

作者:李磊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規章制度有用嗎?有多大用處?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對此並不是很準確。特別是在新勞動法下,規章制度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新勞動法要求人力資源管理必須規範化,而規範化的途徑之壹就是制定全面有效的規章制度,並落實到用人單位的管理中。規章制度的作用,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功能:1。勞動法律法規落實用人單位就業自主權的壹個特點就是強制性規定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許多直接關系勞動者權益的內容都做了強制性規定,比如最低工資、最高工作時間等,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也給用人單位的就業自主權留了很大的空間。在新勞動法下,就業就像戴著鐐銬跳舞。雖然有枷鎖,但還是有很大的活動空間。這項活動的空間將通過規章制度來實施。比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什麽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該條還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致使用人單位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重大損害”的標準是什麽?類似這些規定,其實是把法律授權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會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中對法律授權進行細化和補充。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需要找出法律授權用人單位進壹步細化的條款,並重點對這些條款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至於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操作。如果存在與強制性法律規定相違背的條款,這些條款也是無效的,並將導致負面影響。所以,好的規章制度不是重復勞動法規,也不是無視勞動法規,而是落實勞動法規賦予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只有做好這項工作,用人單位在用人管理上才能事半功倍。否則雇主的很多管理行為就會失去依據,處處碰壁。2.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規章制度是法律法規的壹種嗎?這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規章制度只是勞動爭議處理中的證據。但無論如何,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沒有提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從這壹解釋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可以作為審判機關裁決案件的依據。3.規章制度用戶單位內部管理有序,家裏有國資法規。規章制度相當於“用人單位”的家規,可以幫助規範用人單位的管理。具體來說:負面的警示作用。首先,規章制度會規定違反規章制度的後果,讓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自覺預估違規行為的發生。其次,利用規章制度實際懲罰員工,即使違規員工受到警告,也使其他員工受到教育。預防糾紛的作用。勞動關系的履行是雙方不斷履行權利和義務的過程。通過規章制度明確和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措施、方式和方法後,可以極大地預防糾紛,從而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比如法律規定了帶薪年休假,但是如何安排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間享受什麽待遇都落實在規章制度中,可以避免雙方的很多糾紛。此外,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在建立企業文化中也起著重要作用。壹本好的員工手冊往往會成為企業文化的宣傳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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