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另壹方面,部分中小商業銀行經營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市場份額,風險防範意識薄弱,票據業務內控管理松懈,存在諸多不規範和風險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影響票據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商業銀行穩健經營。主要風險,融資風險。即商業銀行簽發或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或真實交易背景不確定的銀行承兌匯票所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為:沒有交易合同或使用虛假、無效合同;簽發和貼現超過合同金額或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無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重復使用或偽造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辦理貼現業務。壹些商業銀行以企業名義違規開戶,借用這些賬戶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在其他商業銀行貼現,貼現資金回流銀行後增加存款,自稱“融資性存款”。簽發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違反了《支付結算辦法》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因此,銀行不僅存在融資風險,還承擔潛在的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即在未支付保證金或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從而導致大量銀行墊款的信用暴露風險。主要表現為:壹是不按規定比例收取押金或押金偏低;二是對不足保證金的擔保不足或無效,如擔保合同金額小於不足保證金、擔保企業擔保能力不足、質押不符合有關規定、質押手續不及時規範、關聯企業擔保或企業間相互擔保、擔保合同無董事會同意的決議等。三是將銀行貸款作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或者將貸款轉為定期存款作為申請承兌的質押。銀行的上述做法實際上是將承兌風險轉化為信用風險,沒有真正落實還款來源,同時虛增了存貸款規模。銀行以這樣壹種非正常的方式,擴大存貸款和票據業務規模,形成了“企業用貸款資金做擔保→銀行開承兌匯票→企業向銀行貼現→企業用貼現資金做擔保→銀行開承兌匯票→企業再貼現……”的怪圈。在循環往復的過程中,信用徒然膨脹,貨幣信用成倍膨脹,形成信用泡沫。道德風險。壹是關聯企業與關聯方相互串通,套取銀行資金。主要方式有: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或關聯方,出票人以壹定比例的存款申請承兌,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擔保。最後資金從收款人賬戶流向出票人賬戶,實現資金的反向回流。二是社會上壹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變造票據、“克隆”票據或“倒換票據”等欺詐手段,有意識地騙取銀行資金,使銀行面臨資金損失的風險。三是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在辦理票據業務時,未認真把關“三關”,即合法合規審查、背書核查和票據真實性核查,或非法挪用銀行票據,致使銀行遭受資金損失。運營風險。先貼,後查,反向操作。壹些銀行為了贏得業務,增強市場競爭力,通過出具承諾函的方式要求企業先貼現,審核日期比貼現日期晚幾天甚至半個月。這種在不知道回函的情況下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貼現或質押的做法,存在壹定的操作風險,銀行資金安全難以保證。二是通過貼現、質押獲得的票據背書不合法、不完整。主要表現在票據貼現時的空白背書,重復背書時的間斷背書。這不僅違反了《票據法》的規定,還會導致道德風險。內部管理風險。部分中小銀行票據業務基礎工作薄弱,票據保管和使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內控薄弱,導致票據案件頻發,風險損失持續。目前,大多數中小銀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檔案不全、不規範的問題,如承兌協議、商品交易合同等要素不全、承兌申請人基本信息不全、業務會議記錄不明等。部分銀行還存在賬實不符、印鑒、憑證、質押“三責”未真正落實、印鑒交接無監管人、存款在賬等問題。銀行承兌匯票時,用公章代替結算專用章。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很少向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壹般中小企業貸款和壹些小型項目貸款,都是由中小銀行承兌貼現,再轉到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小銀行賺的是票據市場的利差。壹旦市場資金緊張,貼現利率上升,中小銀行將面臨利率風險,這也會導致流動性風險。風險原因分析:錯位的經營思路,盲目擴大經營規模。受業務區域限制,中小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資金緊張、業務規模小的問題,而票據業務具有規模擴張的功能,可以獲得額外的業務量。因此,中小商業銀行首先把發展票據業務作為實現規模增長的主要手段。通過向企業發放貸款或貼現,轉為存款或發行定期存單,再發行票據,通過這樣的滾動處理,實現存貸款的雙增長。其次,票據業務可以稀釋不良貸款:通過增加票據資產,擴大貸款規模,放大分母,降低不良貸款率。同時,票據業務可以調節利潤,增加營業收入:通過票據業務的購銷,提前實現利息收入,調節利潤實現情況;貸款轉化為存款,銀行獲得貸款利息,存款利息支付給企業,利差成為銀行的營業收入。內控建設不完善,風險意識薄弱。雖然中小銀行普遍建立了票據業務內控制度,但票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責任制度還不夠統壹、規範和嚴格,無法覆蓋所有風險點,有效防範風險。部分銀行未將票據融資完全納入單壹客戶授信範圍,不利於控制和防範單壹客戶授信風險;部分銀行未執行“三查”制度,無法全面掌握企業信用狀況;壹些銀行尚未形成員工培訓和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崗的制度,不利於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其他銀行受制於審計人員不足,票據業務的審計監管相對薄弱。法制不健全。《比爾·勞》、《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承兌、貼現、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等現有法律法規的壹些規定過於籠統,對銀行承兌匯票涉及貼現、再貼現、再貼現業務的法律法規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監管缺乏法律依據。第壹,承兌業務沒有相應的監控指標,商業銀行。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去年末總受理量不得超過存款余額5%的控制指標後,沒有再發布其他引導性指標。對於資產規模小、風險控制能力低的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缺乏外部約束,容易導致盲目發展。二是對承兌保證金的管理、保證金的收取方式和數量沒有統壹的規定,對貸款變存款的做法也沒有具體的界定和處罰標準。第三,缺乏對企業多頭開戶,在多家銀行重復使用增值稅印花稅票進行貼現的控制措施。銀企信息不對稱,票據防偽手段落後。部分企業法制觀念淡薄,通過偽造合同或發票騙取銀行資金,但相關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完善。比如銀行和稅務機關沒有實現聯網,無法查詢發票真偽,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也缺乏票據承兌和貼現的信息。此外,部分企業提供的合同無法對應增值稅印花,少數企業無法提供增值稅印花,導致銀行難以審查真實的交易背景。由於缺乏全國統壹的票據發行、查詢、簽發系統或機構,票據電子化程度低,使得“假票”、“克隆票”有了可乘之機。弱勢地位被歧視。由於中小商業銀行尤其是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全國聯網,票據的查詢需要大銀行來辦理。壹些代理行歧視小銀行的委托,故意拖延查詢時間。票據查詢速度慢,最長1個月,迫使委托銀行對急需資金的企業提前貼現或對大客戶實行簡易審核方式,導致票據業務存在操作風險。風險的防範與管理端正經營理念,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中小商業銀行應糾正對規模和速度的片面追求,正確處理票據業務發展與風險防範的關系,不為票據收入承擔巨額墊款風險。要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理念,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結合自身特點和實際,明確票據業務的發展目標和規劃,不盲目追求發展速度和規模的擴張。業務發展應該建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加強內部控制,完善風險防範機制。中小商業銀行應堅持“內控為主”的原則,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加強票據業務內控制度建設,制定規範、可操作的出票、登記、查詢等規則和制度,加強對票據真實性的審核和檢查,確保票據交易的真實性和資金安全。同時,對票據業務中的風險點進行細致的預測和分析,為每個風險環節設置“防火墻”,並定期對風險管理程序進行評估。中小商業銀行還應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對票據業務風險的認識和把握,提高員工的防範技能,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操作、檢查和監督制度。修訂完善制度,規範票據市場。現行《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票據承兌、貼現、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部分規定已不適用當前票據業務的發展。應盡快將票據業務中企業各方的準入退出制度、票據融資管理、各類票據交易行為管理、票據信用評估、票據交易價格約定、資金結算、票據業務風險準備等納入規範化軌道。從監管角度,應對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風險控制做出具體規定:壹是將所有票據融資納入授信和客戶授信範圍,便於外部監管和內部監控;二是制定指導性承兌總量、單戶或最大十戶承兌比例監控指標、異地向企業出票控制制度,消除票據市場泡沫;第三,實行保證金等級管理或規定最低保證金,將票據風險敞口與資本規模掛鉤,降低銀行承兌風險;四是對以貸款作為保證金、關聯企業套取銀行信貸等行為制定明確的界定標準和處罰措施;五是要求各金融機構對原已貼現的增值稅票證進行蓋章,註明貼現金額和貼現機構名稱,從源頭上杜絕同壹張增值稅票證再次用於貼現的問題。加強合規監管,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票據業務的潛在風險,加大現場檢查力度,重點關註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貿易背景真實性、貼現資金流向、保證金貸款發放情況、票據業務的內控機制和存在的風險,註重對內控有效性、經營行為和各類風險點的監管,進壹步加大對票據業務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最大限度地防範和控制風險。完善信用登記咨詢系統,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央行和監管部門應盡快建立銀行承兌匯票簽發貼現數據庫,實現票據全國統壹聯網查詢功能,提高業務效率,實現與稅務機關聯網,及時識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票據復印件或原件的真偽,加強真實貿易背景審查,防範和化解票據風險。作者: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二部。
上一篇:2015蘭山區事業單位招聘198教師公告。下一篇: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