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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惠來商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廣東惠來商會(英文翻譯:廣東惠來商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促進惠來與省內其他地區的經貿合作。主要業務是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惠來與省內其他地區的經濟交流,促進經濟合作與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會所為廣東省廣州市三元裏大道799號金來大廈206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廣泛聯系省內工商界惠來人士,協調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與合作,發揮橋梁作用;

(二)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收集市場信息,宣傳省內和惠來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探索投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地方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推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承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允許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必須是在廣東省投資設立的自然人(含在廣東省惠來縣工作、學習、生活的人員)或法人,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商會應當在年檢時將會員名單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九條協會允許外地惠來商會自願加入協會,成為團體會員。各地惠來商會是獨立的法人機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它們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幹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團體會員的會員資格、會費標準和各種會議的投票權,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良好。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是:

(a)申請成為會員;

(2)填寫會員申請表;

(3)經理事會授權的商會秘書處批準;

(4)發行會員卡;

(五)秘書處定期將新成員名單提交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審議確認;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出議案、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4)自由退出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關知名人士擔任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有會員資格和表決權。

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總裁2萬元/年(執行總裁1.6萬元/年);常務副總裁654.38+0.2萬元/年;副總裁:8000元/年;執行董事(監事)4000元/年;理事(監事)3000元/年,普通會員2000元/年。

另外,理事會以上單位每屆都要繳納壹定的商會活動贊助費,具體標準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七條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的,本會將予以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開除社員,應當經理事會審議,並提交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會員的罷免必須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九條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人數超過100人時,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商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本組織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監事;

(六)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八)對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

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全體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協會制定或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采用委任制)、理事、監事、監事,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四條本會換屆選舉下壹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凡有選舉事項的,監事會必須在會前對成員(或成員代表)的資格進行審查,確認選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產生)和理事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決定商會內設機構的設置,領導商會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的加入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罷免建議;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和實體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董事會應對所作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監事簽名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理事,並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第壹、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執行董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應對所作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監事簽名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常務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的有效性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的財務會計資料,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報告情況;

(四)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並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壹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方可生效。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商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根據章程行使常務理事會授權的下列職權:

(壹)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

(二)部署辦公室和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辦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三條行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總裁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投票才能生效。行長辦公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執行董事公告。

行長辦公會議由行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常務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商會設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為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是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負責人不得來自同壹單位。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商會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應當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條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協助會長分管商會某壹方面的工作;

(二)受行長委托,代表行長召集和主持有關會議,簽署有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采用聘任制(或委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公室和單位的工作;

(四)提名聘用機關、單位專職工作人員,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條本會會議期間董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執行董事的變動和增補必須向全體董事宣布,並由理事會批準。

第四十壹條本會變更和增補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準,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調離原單位或在任期內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所在單位應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的繼任人選。理事會接到會長單位的報告後,應在30日內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協會應及時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協會財務工作的職責和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經費的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定。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協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布。商會應當向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作虛假報告。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任免由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九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五十壹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會員和監事的詢問,商會應當及時、如實給予答復。

第五十二條協會發生會員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時,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會印章管理:使用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和財務專用章的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批。

第五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六條協會進行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選舉領導機構和負責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等。舉辦大型論壇、組織展覽展銷、興辦經濟實體、參與投標、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含港澳臺)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65438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並應提前3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書面報告,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協會重大活動的備案報告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

第五十七條商會對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進行評比表彰活動,必須提前60日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商會對外披露信息,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正,促進商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壹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

第六十二條終止協會的動議應當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四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六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於2010+010+013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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