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和西豐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鎮個人住房的規劃和技術管理規範另行制定。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貴陽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黃海高程系統。第四條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生態優先,以人為本,統籌城鄉,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順應自然,建設“山、河、林壹體”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利用土地,集約開發,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
(四)統籌城市基本功能和服務功能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第二章城市景觀控制第五條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重點做好城市主要景觀軸線和主要節點、標誌性建築、城鄉接合部和主要出入口的規劃設計,突出廣場、綠地、河流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功能和特色,對下列區域進行城市設計:
(壹)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客運樞紐、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節點;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重點旅遊區;
(3)跨區域的地段節點;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第六條建設項目的色彩應當結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充分考慮色彩的明度和色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貴陽市建築色彩專項規劃》的有關規定;夜景照明應當符合《貴陽市中心城區夜景照明規劃》的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應充分利用現代環保技術,使用裝飾效果好、低碳、達標的材料。第七條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符合規劃條件中建築高度限制的要求。
成組布置的高層建築應與地形和周圍環境相結合,形成多變的城市天際線。如果對城市天際線有重大影響,其高度和體量要有專題論證。第八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註意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河道兩側的建築物應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城市公園、濕地等特殊公園周邊的建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第三章城市建設用地第九條城市建設用地按照《城市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分類。建設用地的適宜範圍應當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十條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規劃土地使用性質及其與其他土地使用功能控制要求的相容性;
(二)規劃用地面積包括: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市政道路及其他未納入指標計算的用地面積;
(3)容積率;
(4)建築密度;
(5)建築高度限制;
(6)綠地率;
(七)停車位;
(8)市政配套設施要求;
(九)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的要求;
(10)城市設計要求;
(十壹)滿足日照、消防等城市建設要求。第十壹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內各類建築建築面積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居住用地不具備居住功能;
(二)住宅用地與其他用地兼容,其住宅建築面積不得大於地上建築面積的80%;
(3)公共設施用地與居住用地兼容的,公共設施建築面積不低於地上建築面積的50%。第十二條建設用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與居住用地兼容的其他用地,或者建設用地面積小於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形狀不規則且未與城市道路連接等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按照有利於城市規劃總體實施的原則與周邊用地整合。
對於無法整合的零散用地,鼓勵用於城市綠地、公共空間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用於經營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