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東省國家安全廳
1.兩個審計項目
(1)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技術性能審計
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9號)
(二)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安全部關於新建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其他官方常設機構選址註意安全保密問題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85]22號);《山東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魯政辦發[1997]45號)
(2)山東省民政廳
1.6項審批事項
(1)省級和跨市地方社團(含各級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省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關於做好協會基金會交接工作的通知》(銀發[1999]325號);《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8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2)軍隊轉業幹部、退休士官、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由外省接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魯[1999]5號);關於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證聯字第1號)
(三)公墓的新建和擴建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四)批準的革命烈士
依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第152號令)
(五)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遷建、改建、擴建和省級革命烈士保護單位重點紀念建築物的確定。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設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1996]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六)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部分變更,鄉、鎮、不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設立、撤銷、更名、變更和街道辦事處的遷址。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山東省行政區劃管理辦法》(魯[1988]76號)
2.四個批準的項目
(1)革命傷殘評定、發證和撫恤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傷殘撫恤金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涉外收養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3)建立省內外社會福利機構
依據:《外國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第12號令)。民政部19)
(4)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
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福利企業行政監管嚴格清理假福利企業的通知》(字[1994]第18號);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魯[1988]76號)
3.五個審計項目
(1)新建烈士紀念建築物和申報的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
依據:《關於嚴格執行設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1996]5號);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管理保護辦法(民政部令第2號)
(2)建立軍隊餐飲供應站、供水站和軍隊接待站。
依據:《軍隊餐飲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國函[1989]69號);關於進壹步加強軍隊接收站和中轉站管理的通知(安民發[1992]13號)
(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行政區域界線調整以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省級著名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第11號)
(四)以外國人姓名、地名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名稱命名地名。
依據:《關於不以外國名稱或建築物命名對外友好城市的通知》(國辦發[1987] 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