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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市、區)建成區及其他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區域。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專業隊伍管理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義務勞動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市容環境衛生經費納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完善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積極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實現網格化、精細化、常態化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能力。

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捐資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組織有益於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活動。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實施城市化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管理、監督和考評工作。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發展需要,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劃分和責任人的確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主次幹道、橋梁、公共廣場、立交橋、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二)胡同、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道路、鐵路、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站(點)、停車場、旅遊景點、公園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四)城市照明設施、報刊亭、戶外廣告設施、箱式配電室、通信箱、井蓋(箱)、交通信號燈、監控設備等設施以及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架空管線,由所有人或者設置人負責;

(五)賓館、飯店、酒店、商場、商店、超市、商業廣場、展覽場館、洗車場等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六)集貿市場、臨時攤點、早(晚)市和各類專業市場,由所有者或經營者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其負責;

(八)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國家收儲土地,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待建土地,建設單位負責未開工的工地,已開工的施工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單位負責竣工交付;

(九)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化糞池、化糞池由業主負責,權屬不明確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負責;

(十壹)河流、水域、海岸綠化、水上建築物,由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

(十二)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冰雪景觀等建築物、設施和場所,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明確責任人的區域,由當地市容環境主管部門落實責任人。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責任區容貌整潔,不得擺攤設點、搭建構築物、張貼、塗寫、刻畫、懸掛或者亂堆放物品,保持責任區地面和建築物立面整潔,保持綠地整潔;

(2)保持責任區環境整潔,無焚燒等行為造成的煙塵汙染,無垃圾、糞便、汙水、汙漬、渣土等雜物暴露;

(三)保持市政設施、環境衛生、景觀、健身(休閑)等公共設施完好,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責任區內道路冰雪的清除、堆放和處置,按照《黑龍江省城市除冰雪條例》執行。《黑龍江省城市除雪條例》沒有規定的,由本條例確定的責任人負責清除和堆放,市容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運輸和處置。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口頭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市容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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