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首先需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買賣合同明確約定管轄地的,約定地為管轄地;
2.沒有約定的,依法確定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合同糾紛都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確定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如下:
1,方便當事人訴訟。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時,應當以方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為出發點,采取就近訴訟原則,為當事人起訴和應訴提供便利,避免因當事人參與訴訟造成過重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2.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這是確定民事訴訟管轄的重要原則,也是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的原則。在確定案件管轄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兼顧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需要,以利於人民法院順利完成審判任務;
3.確保案件公正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保證審判質量的重要原則。在確定管轄時,根據各級人民法院職權的不同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了案件的管轄。比如,為了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幹擾,規定了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為消除和避免壹些行政幹擾因素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素質、設備條件,規定了移交管轄和指定管轄,適當提高某些案件的審判水平,以利於人民法院公正審判;
4、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平衡負擔。根據相關法律,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分工各不相同。基層人民法院離當事人最近,為當事人起訴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便利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中級、高級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審理部分壹審民事案件,又要審理上訴(二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業務指導,不宜對壹審民事案件有過多的管轄權;
5.確定性和靈活性的結合。為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及時正確行使審判權,應當在立法中以明確具體的條文形式確定管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雙方都清楚,不存在管轄不清的爭議,有利於及時行使審判權和訴訟權利;
6.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這是涉外民事案件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獨立主權國家的司法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時,應著眼於盡可能擴大中國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以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的重大經濟利益;
7.持續管轄原則。恒定管轄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以起訴時間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
綜上,買賣合同明確約定管轄地的,約定地為管轄地。沒有約定的,依法確定管轄,所有合同糾紛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合同有約定的,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