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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訪條例(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信訪人的信訪活動和本省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網絡、來訪等方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表達意願、提出建議或者進行投訴、申訴、檢舉,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以前款規定的形式進行信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三條信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公開、公平、公正;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處理,誰主管,誰負責;

(三)依法、及時、現場處理和引導、教育;

(4)與法律有關的事項和與非法律有關的訴訟相互分離。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矛盾糾紛。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應當建立統壹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全面負責的信訪工作體制,依法做好信訪工作。

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領導機制,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求群眾意見制度,拓寬征求意見渠道,廣泛收集民智,為國家機關科學決策提供有益參考。

投訴人提出的建議有助於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或者保護公眾利益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七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向國家機關遞交來信來訪;

(二)了解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三)要求國家機關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意見;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及結果進行評價;

(六)保守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有序、逐級信訪;

(三)客觀、真實地提出信訪事項;

(四)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守信訪秩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信訪機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確定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辦公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工作人員。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第十條國家機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信訪接待場所,並設立明顯標誌。第十壹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網上信訪平臺,方便信訪人通過互聯網提出信訪事項和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信息通報制度,保障信訪人的知情權;建立網上評議制度,通過網上信訪平臺收集匯總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受理和處理的意見、建議和評價。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網絡信訪平臺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交辦、轉發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並告知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

(二)承辦上級和同級國家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調度、檢查、督促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和處理,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

(四)研究分析信訪形勢,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

(五)征求和處理人民群眾的建議;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供咨詢,引導信訪人依法、有序、有步驟地進行信訪;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下列事項:

(壹)工作職責、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接待地點、接待時間、網上受理方式;

(二)受理來信來訪的範圍;

(三)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信訪制度和信訪處理程序;

(四)查詢、監督、評估信訪事項處理情況的方式;

(五)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布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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