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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權益,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無力提供食宿,又無親友依靠,或者因其他原因陷入生存危機、生活困難、居無定所而在城市流浪乞討的人員。

以乞討或者討錢為生的人,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救助對象。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機制。救災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貴陽市救助管理站是本市的救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主要負責戶籍在本市的流浪乞討人員的跨省救助。

雲巖區、南明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區級救助管理站,主要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其他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管理點,負責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點)(以下簡稱救助管理機構)的聯系電話和地址應當通過媒體或者設置宣傳欄等方式向社會公示。第五條救助管理機構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按照自願救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實施救助。

對流浪未成年人應當按照先救助後救助的原則給予保護性救助。

對患有危重疾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按照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進行救助。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勸導,接受政府救助。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巡查,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時告知、引導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引導、護送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人員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負責組織、指使、脅迫或者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查處敲詐勒索、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配合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身份識別工作。第八條綜合行政執法(城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並引導其向救助管理機構尋求幫助,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人員應當引導並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占道(躺臥)乞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或者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節假日期間加大巡查力度,發現敲詐勒索、擾亂社會秩序的,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第九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救治流浪乞討人員的定點醫院,並指導定點醫院做好突發急性病流浪乞討人員的救治工作;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做好疾病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第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流浪乞討人員返回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提供交通便利。相關交通運輸單位在遇到救助管理機構或者民政部門為流浪乞討人員購買汽車、車票時,應當優先解決。第十壹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大救助資金投入,保障救助管理有效運行,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年救助情況調整預算。第十二條主要道路、車站、機場、廣場、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公園、三星級以上酒店周邊、政府機關、繁華街道、風景旅遊區、重要公共場所、交通要道、對外活動窗口地段為重點救助區域。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其他有關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告知進入管理範圍或者所在居住區的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綜合行政執法(城管)、民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本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人員依法實施保護性救助,壹經發現,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第十四條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姓名等基本信息,並向救助管理機構登記其隨身物品,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管理機構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認真甄別,及時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救助管理機構為受助人員提供住宿的,應當按照性別分房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食物或者住所;幫助聯系其親屬或單位;對於無交通費回戶籍所在地或單位的,提供出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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