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貴陽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引導社會娛樂活動健康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業余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歌舞廳(含售票的周末舞會)和卡拉ok場所(含有演藝人員和歌手的酒吧、飯店、咖啡館和卡拉ok場所)。第三條營業性歌舞廳是社會娛樂場所和文化市場經營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四條市文化局是本市營業性舞廳的主管機關。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配合文化部門加強管理。第二章申辦條件和認定程序第五條營業性歌舞廳實行文化經營許可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營業性舞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並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後,方可開業。省級以上單位和省級部門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辦在建營業性舞廳,由市文化局審核同意後,報省文化行政管理機關審批。第六條符合條件的文化藝術單位和社會文化場所,以及賓館、飯店、招待所、俱樂部、展覽館等。,可以投標經營歌舞廳。

對外開放的星級賓館、飯店可以申辦對外賓(包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開放的營業性舞廳。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申辦對外售票的周末舞會。

有條件的文化個體戶,可以申辦歌廳,但不能辦舞會。

商業舞廳必須有確切的名稱。第七條改造前,申請人持主管部門或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批準文件、投資驗資資料、場地設計示意圖、治安消防設施說明、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明,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由市社文管委辦公室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擇優發展”的原則,協商同意後,方可施工改造。第八條歌舞廳的場地和設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場所固定,面積適宜,符合公共娛樂場所安全標準;

(二)進出口暢通,並設置明顯的信號燈;

(三)消防設施完好,零部件放置得當;

(四)場內燈光、音量適中,燈光不得過暗,不得在場外放大聲音;

(五)舞池平整光滑,座位配置適當;

(六)歌廳的演出面積限定在20平方米以內;

(七)有小型倉儲辦公室和治安辦公室;

(八)電器、線路完好,配備應急照明設備;

(九)舞廳設有排煙良好的吸煙室;

(十)衛生設施符合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第九條歌舞廳開業前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應核定顧客容量。舞廳人均占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歌廳人均占有面積不低於1.25平方米。禁止人員過多的業務。第十條經批準、改建的營業性歌舞廳,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許可證:

(壹)持《場地質量檢查合格證》,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合同,並經區公安分局同意後,再由市公安局對場地進行安全檢查,發給《娛樂場所治安檢查合格證》;

(二)向市文化局申請《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向區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申領《衛生許可證》;

(四)向區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申領營業執照;

(五)向市、區價格管理機關申領《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六)向市、區稅務管理機關申領《稅務登記證》。

有證方可經營,無證或證照不全不準經營。禁止營業性舞廳自行轉讓。

執照。第十壹條歌舞廳聘用的演出、歌唱及音響、燈光、舞蹈等文藝演職人員,應當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發給資格證書,允許演出。歌舞廳經營者應持演職人員制定的合同草藥,到市文化局辦理演出證,並建立演出登記卡,演職人員方可在歌舞廳從事經營活動。禁止無證演出和演唱,未經文化行政部門許可不得進行變裝表演。第三章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營業性舞廳實行分級管理。由市文化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歌舞廳的建築標準、設施、環境條件、管理水平、服務水平等評價指標,評定為特級(星級以上涉外飯店)、甲級、乙級、丙級、丁級五個等級..票價和飲料的經營價格實行分級審批,統壹管理。

歌舞廳不得違反批準的檔次範圍自行漲價或降價;不亂發優惠券吸引顧客;不允許敲敲打打、抽獎刺激消費;舞廳不允許出售酒精飲料(國外舞廳可以向外賓出售適量的低度酒)。

  • 上一篇: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實施細則上海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實施辦法
  • 下一篇: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1)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