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開放的星級賓館、飯店可以申辦對外賓(包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開放的營業性舞廳。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申辦對外售票的周末舞會。
有條件的文化個體戶,可以申辦歌廳,但不能辦舞會。
商業舞廳必須有確切的名稱。第七條改造前,申請人持主管部門或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批準文件、投資驗資資料、場地設計示意圖、治安消防設施說明、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明,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由市社文管委辦公室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擇優發展”的原則,協商同意後,方可施工改造。第八條歌舞廳的場地和設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場所固定,面積適宜,符合公共娛樂場所安全標準;
(二)進出口暢通,並設置明顯的信號燈;
(三)消防設施完好,零部件放置得當;
(四)場內燈光、音量適中,燈光不得過暗,不得在場外放大聲音;
(五)舞池平整光滑,座位配置適當;
(六)歌廳的演出面積限定在20平方米以內;
(七)有小型倉儲辦公室和治安辦公室;
(八)電器、線路完好,配備應急照明設備;
(九)舞廳設有排煙良好的吸煙室;
(十)衛生設施符合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第九條歌舞廳開業前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應核定顧客容量。舞廳人均占有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歌廳人均占有面積不低於1.25平方米。禁止人員過多的業務。第十條經批準、改建的營業性歌舞廳,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許可證:
(壹)持《場地質量檢查合格證》,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合同,並經區公安分局同意後,再由市公安局對場地進行安全檢查,發給《娛樂場所治安檢查合格證》;
(二)向市文化局申請《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向區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申領《衛生許可證》;
(四)向區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申領營業執照;
(五)向市、區價格管理機關申領《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六)向市、區稅務管理機關申領《稅務登記證》。
有證方可經營,無證或證照不全不準經營。禁止營業性舞廳自行轉讓。
執照。第十壹條歌舞廳聘用的演出、歌唱及音響、燈光、舞蹈等文藝演職人員,應當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發給資格證書,允許演出。歌舞廳經營者應持演職人員制定的合同草藥,到市文化局辦理演出證,並建立演出登記卡,演職人員方可在歌舞廳從事經營活動。禁止無證演出和演唱,未經文化行政部門許可不得進行變裝表演。第三章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營業性舞廳實行分級管理。由市文化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歌舞廳的建築標準、設施、環境條件、管理水平、服務水平等評價指標,評定為特級(星級以上涉外飯店)、甲級、乙級、丙級、丁級五個等級..票價和飲料的經營價格實行分級審批,統壹管理。
歌舞廳不得違反批準的檔次範圍自行漲價或降價;不亂發優惠券吸引顧客;不允許敲敲打打、抽獎刺激消費;舞廳不允許出售酒精飲料(國外舞廳可以向外賓出售適量的低度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