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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1)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車輛、行人使用並具備壹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範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規劃道路紅線未落實的,以現行道路為準。

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幹路、次幹道和支路。第四條城市道路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建設、養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五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建設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相關日常工作由市路橋管理機構負責;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依據職權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四)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

(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負責城市道路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新建城市道路時,應當規劃建設管線(含電纜,下同)、同溝等地下空間設施;改造城市道路時,有條件的應規劃建設同溝管線等地下空間設施。

在同壹溝域內規劃建設管線,同類管線應納入同壹溝域。第七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並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實行統壹管理。第八條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在高速公路、主幹道、次幹道和鐵路交叉口建設立體交通設施;

(二)設計時速超過三十公裏的,設置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分隔設施;

(三)建設無障礙設施;

(四)在高速公路和主幹道上人流相對集中的區域建設行人過街設施;

(5)道路排水設施的建設與預防道路積水相適應。

有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公共交通專用道、港灣式公共交通停靠站臺和公共停車場。第九條建設城市道路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第十條城市道路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綜合會簽。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相關管線主管部門和管護單位進行綜合會簽。第十壹條城市道路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和技術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明;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審查報告和行政審查批準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材料齊全後壹個工作日內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手續。第十二條投資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道路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中標通知書;

(三)施工圖審查批準;

(四)質量監督登記表;

(五)安全技術措施登記表;

(六)施工合同備案;

(七)工程監理合同備案。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材料符合要求後的四個工作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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