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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飾工程。

交通、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五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範圍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統壹監督管理。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第七條受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在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質量監督。第八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1)施工圖及其批準文件;

(二)依法應當監理的施工合同,還應當提供監理合同;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機構組成;

(四)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和監理單位的監理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質監機構收到所需文件、資料後,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質監書。第九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發出質量監督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監督小組人員名單,制定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並將工作計劃發送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第十條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包括對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工程驗收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第十壹條質量監督機構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包括:

(壹)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完備;

(二)總承包單位的建設工程未肢解或者非法分包的;

(三)依法必須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依法不需要監督的,應當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四)依法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五)按規定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其他責任和義務。第十二條質量監督機構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壹)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範圍相壹致,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註冊執業資格要求;

(二)勘察報告、資料和設計文件完整、規範、真實、準確,簽發(含變更)手續合法、完備;

(三)負責施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並參與相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4)不得強行指定建築材料和專用設備的制造商或供應商;

(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規定提交質量檢測報告;

(六)其他責任和義務。第十三條質量監督機構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壹)承包的建築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相壹致;

(2)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按工程要求配備並持證上崗;

(三)根據建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範、規程,編制合理、完整的施工方案,並按方案施工;

(四)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件和預拌混凝土;

(五)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相關材料,應按規定現場取樣,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檢單位進行檢測;

(六)有健全的施工質量檢查和嚴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七)有嚴格的質量整改措施和事故處理程序;

(八)其他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質監機構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壹)有健全的監理質量體系和監理計劃;

(二)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有明確職責的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實行監理人員派駐施工現場監理;

(四)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設計文件的規定,采取現場檢查、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並分階段提出監督結論;

(五)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驗和聯合驗收制度;

(六)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和質量事故,應及時組織處理並按規定程序上報;

(七)監理日記、監理檔案是否真實、完整;

(八)其他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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