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壹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關聯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方可認定為合夥。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擴展數據案例:
法院:書面協議是確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記者?包彬彬?通訊員?楊呢?王群華
現在普通人有什麽閑錢投資家裏都是常事,壹起做點小生意也是常事。但誰知道這小生意裏也有大學,不好好搭,就發生糾紛,鬧上法庭。
近日,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合夥協議糾紛案件,其中,前、被告之間或是親屬關系,或是前生意夥伴關系。
案例1
被告承認合夥?法院調解解決問題
原告高與孫原是夫妻。2012年6月,被告人王(孫某的妹夫)與高某、孫某商量,讓他們集資承包福建蠶豆種植土地。看到賺錢的機會,高某讓父母將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並通過銀行將投資款20萬元轉入王某賬戶。同年6月,高和孫到福建幫忙做家務。
但沒過多久,孫某與高某發生矛盾,導致離婚。為了照顧嫂子的情緒,王表示不能繼續與高某合夥,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他管理,高某投入的錢和銀行貸款利息在收割後壹並結算(高某同意扣除654.38+10萬元)。
今年4月,合夥種植的蠶豆獲得了大豐收。王拒不退還高某投入的資金。高某多次催促無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將投資本金654.38+0.9萬元及利息返還原告高某。
雙方合夥時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原告高手中的證據僅為銀行轉賬匯款憑證。好在被告王在庭審中承認了合夥經營的事實,但要求原告高、孫歸還所欠被告的款項後,才願意歸還投資款。
經法院調解,高某同意返還所欠王某的款項,王某也返還了高某的投資款。
原被告之間的合夥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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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合夥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但並不是所有的合夥糾紛都得到圓滿解決。
三門法院門前審理的壹起合夥協議糾紛。原告齊、黃訴稱,2011年,原告與被告張合夥聯系三門某小區施工業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該業務介紹給他人施工,業務介紹費三人平分。和被告介紹業務給鄭進行建設。
2012 65438+10 12、鄭承諾向原、被告支付業務介紹費43萬元,並出具承諾書。之後,被告人張某擅自分三次收受鄭某介紹費43萬元,並據為己有。兩原告得知情況後,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頭達成的協議分割業務介紹費,但被告拒絕,無奈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人張辯稱,本案不存在合夥事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書面或口頭的合夥協議。原告鄭出具的承諾書上沒有兩原告的名字,業務介紹費43萬元歸被告壹人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合夥壹般要有書面協議,原告未提供雙方存在口頭合夥協議的證據,合夥的具體比例和份額也不確定。因此,三家法院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解釋
書面協議是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壹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關聯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方可認定為合夥。
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但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對方承認合夥的事實,就像高合夥的蠶豆壹案,只要算好賬,雙方的糾紛就很容易解決。
如果對方不承認合夥事實,如上述齊、黃壹案,兩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的合夥關系,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俗話說“兄弟之間要算清楚賬”。親戚朋友壹起投資做生意是好事。誰能想到這個小生意會變成大麻煩?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資有風險,合夥需謹慎。合夥前最好白紙黑字寫下來,防止以後發生糾紛。
臺州報-合夥經營出現糾紛怎麽辦?